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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经济损失赔偿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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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工程律师建筑工程经济损失赔偿款纠纷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经济损失赔偿款纠纷案情及证据,以下是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经济损失赔偿款纠纷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经济损失赔偿款纠纷2020年7月31日原告B与C(简称C)签订了《XX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原告将新建外科住院楼和急诊楼消防及弱电工程项目的招标事项委托给C。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经济损失赔偿款纠纷C于2021年3月22日制作了《招标文件》,对原告新建外科住院楼和急诊楼消防及弱电工程进行公开招标。在《招标文件》“三、投标人资格要求”约定:1.资质等级及范围:[专业承包·消防设施工程·消防设施工程二级](含)以上并且[专业承包·电子与智能化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二级](含)以上;4.其他要求:(1)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和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2)具有机电工程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质,无负责的在建项目。“四、投标”约定:2.开标时间:2021年5月17日09:30。《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说明“7.合同授予”中“7.1中标公示7.1.1”约定:招标人依据评估结果,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将拟中标人的情况在本招标项目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和招标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屏幕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评估结果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同一媒介进行公示。第7.1.2条对于中标公示期间提出异议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会同有关监管部门对此进行解释说明,不能充分说明理由的,所公示的中标候选人确实存在问题的,招标人应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排序,重新公示中标结果,确保评估结果的公正性。“7.3中标通知7.3.1”约定:中标公示期满,招标人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在网上下载打印,并办理备案手续。同时将未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B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损失1,402,050.82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经济损失赔偿款纠纷2021年5月7日原告B招标的该工程经过开标,被告A是中标第一候选人。期间因案外人投诉未能按照招标文件中约定的日期签订施工合同。投诉事宜解决后,原告向被告发出了中标通知书,2021年9月1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约合同价为14,758,429.77元。该合同专用条款“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由于承包人原因每延期一天,承包人应承担合同价款1‰的违约金,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延期开工或逾期竣工超过合同约定期限10日(含10日内)以上,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承包人接到发包人单方解除合同通知7日内,应当撤出施工现场并将施工现场全部清理完毕,逾期撤离,每迟延一日,应当按照合同总价款日千分之三承担违约责任。”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经济损失赔偿款纠纷2021年6月15日被告A已不具备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2021年10月12日原告B第二次就案涉工程委托招标代理公司对外公开招标,2021年12月15日原告与中标单位磐翔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计划开工日期为2021年12月10日,合同签约价为14,938,231.78元。

裁判理由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经济损失赔偿款纠纷案系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原告的损失如何计算及计算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经济损失赔偿款纠纷被告于2021年6月15日已经不具备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原、被告双方于2021年9月10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后赔偿属于缔约过失责任,该损失一般都是依赖利益的损失,而不包括尚未实现的利益。按照前述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经济损失赔偿款纠纷案中,被告在投标、中标公示时虽然具备招标文件要求的专业承包资质,但其在公示后有案外人提出异议期限内的2021年6月15日已经不具备上述资质,理应及时将该情况告知招标代理公司及原告,因为此时并未确定被告无法中标该工程项目,但其未及时告知并与原告在2021年9月10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现合同无效的主要过错在于被告,其应当承担对原告的赔偿责任。原告委托的招标代理公司在异议期满后发出中标通知时也应当对被告的资质再次进行审查,因此原告也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因原告未能就经济损失提供相应的证据,故一审法院可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双方所签订合同中约定“由于承包人原因每延期一天,承包人应承担合同价款1‰的违约金”,本案中双方签订合同时间是2021年9月10日,原告和磐翔机电股份公司签订合同的时间是2021年12月15日,合同约定开工时间是2021年12月10日,可以视为由于被告的原因导致案涉工程延期95天。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经济损失赔偿款纠纷但因该合同无效,而合同中约定的逾期施工违约金的年利率高达36.5%,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及本案的实际情况,一审法院酌定参照该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标准,确定被告应当按照70%的比例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即981,435.58元。

裁判结果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经济损失赔偿款纠纷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A赔偿原告B经济损失人民币981,435.58元。二、驳回原告B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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