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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款纠纷撤销民事调解书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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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工程律师建筑工程款纠纷撤销民事调解书诉讼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款纠纷撤销民事调解书诉讼案情及证据,以下是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款纠纷撤销民事调解书诉讼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款纠纷撤销民事调解书诉讼原告A与被告C存在民间借贷纠纷,2021年11月25日,XX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XX0781民初2270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协议:“被告C于2021年12月25日前一次性偿还A借款本金人民币400万元,利息从2021年2月10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4.4%计算。如被告C逾期给付,被告则应按照年利率14.4%的标准给付原告A直至借款全部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9400元由被告C负担。”另,原告A与被告C存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1年12月29日,XX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XX0781民初3393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协议:“被告C于2022年1月15日前给付原告A剩余工程款18748000元及利息;被告C于2022年1月15日前给付原告A借款本金5852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XX00元由被告C负担。”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款纠纷撤销民事调解书诉讼又,B与被告C存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2年4月27日,XX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XX0781民初XX号民事调解书(即本案诉争调解书),双方达成协议:“被告C于2022年5月15日前一次性给付B工程款5645089.51元;被告C于2022年5月15日前给付B违约金30万元。案件受理费26708元由被告C负担。”截止至被执行人财产拍卖时止,XX市人民法院受理的以被告C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共计15件,依照建筑工程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涉工人工资的要优先于前项受偿,以及生效文书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债权,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等相关规定,确定分配顺序依次为工人工资、工程款、一般债权。结合原告A对拍卖财产进行了首封的情况,XX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9日作出(2022)XX0781执117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一、将G院内土地及其附属物(无证房16724.52平方米,价值13479550元)”,流拍价值为7549000元,暂不予以交付和处置,统一作为工人工资、余下工程款、一般债权分配;二、XXXX再生资源有限公司(A)和XXXX合科技有限公司、XXXX铝业有限公司院内土地、房产及其附属物按照各自流拍价值交付A所有,并按上述流拍价值抵顶同等数额的债务27014400元。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款纠纷撤销民事调解书诉讼现原告A认为本院作出的(2022)XX0781民初XX号民事调解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诉请如前。A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撤销二被告达成的(2022)XX0781民初XX号民事调解书的全部内容;2、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律师费全部由二被告承担。

裁判理由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款纠纷撤销民事调解书诉讼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原告A提出(2022)XX0781民初XX号民事调解侵害其合法权益,所举示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告与被告C之间存在民间借贷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但无法证明被告C与被告B之间必然存在因恶意串通、虚假诉讼而侵害原告权益等事实,应当自行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且在(2022)XX0781执117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中,原告A作为建设工程款权利人仍为优先受偿人。因此,原告A关于撤销(2022)XX0781民初XX号民事调解书全部内容的主张,因缺乏充分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款纠纷撤销民事调解书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A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A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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