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筑工程人工费及材料款纠纷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筑工程人工费及材料款纠纷案情及证据,以下是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筑工程人工费及材料款纠纷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筑工程人工费及材料款纠纷2012年11月28日,被告D与E签订XX厂区管道安装工程合同,管道安装工程造价9650.00元。2021年原告B、C向XX县人民法院以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起诉,要求被告D、A一次性偿还原告的人工费及垫付的材料款9650.00元及利息,XX县人民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其诉讼请求。但在原一审庭审中被告A做过如下陈述:“我没雇佣过(原告),我当时雇人了,雇的是开钩机的人。我给他按天算钱,也没给钱,活干了4天。我们干超期了。28日才完事。超期10多天吧。干了23天。3-4个人干活。3-4个人包括原告。”“我干活让原告来干的。XX给我钱,我就给原告钱,但是厂子没给我钱。然后我就没给原告钱。钩机的钱我还给的酒,顶账了。人工费没给。”“D没参与(XX工程),都是A干的。D没去。也就是A用D的名字。D没参与。D就是签字,履行合同都是A。”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筑工程人工费及材料款纠纷B、C不服,提起上诉,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7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另查,2022年9月20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65%。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筑工程人工费及材料款纠纷XX省2012年建筑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1182.00元,日平均工资为85.43元。B、C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一次性偿还原告劳务费8700元及利息(自拖欠之日起至结清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并承担违约金;二、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裁判理由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筑工程人工费及材料款纠纷案与(2021)XX1221民初565号案件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不构成重复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受理。通过(2021)XX1221民初565号案件庭审笔录显示,被告A自认其曾雇佣原告干活,干了23天,并表示:“XX给我钱,我就给原告钱,但是厂子没给我钱。然后我就没给原告钱。”该份笔录具有客观性、合法性、真实性,本院对于被告雇佣原告干活且未支付费用的事实予以确认。关于日工资,原告表示系口头约定力工一天150元、瓦工一天300元,被告不予认可,原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该事实,故本院以XX省2012年建筑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确定其日工资标准。故二原告的劳务费用为85.43元X2人X23天=3929.78元。本案中,双方未约定履行期限,且不能确定履行期限,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故本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由于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原告受D雇佣,故D不承担给付责任。综上,被告A应支付原告B、C劳务费及逾期利息。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筑工程人工费及材料款纠纷综上所述,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应部分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筑工程人工费及材料款纠纷判决:一、被告A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B、C劳务费3929.78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3929.78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8日以年息3.65%计算至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B、C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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