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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支付金属材料货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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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工程律师建筑工程支付金属材料货款纠纷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支付金属材料货款纠纷案情及证据,以下是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支付金属材料货款纠纷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支付金属材料货款纠纷B系经营金属加工的个体工商户,A因工程需要在B处购买山型卡、通丝、山型母、止水螺栓等金属材料。B分别于2021年4月25日、5月2日、5月9日及6月29日向A送货,双方发生货款共计111995元。A已向B支付货款33000元,剩余货款78995元未支付。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支付金属材料货款纠纷现B已A未能给付剩余货款为由,诉至一审法院。B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A给付B货款78995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A给付B利息(从起诉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A承担。

裁判理由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支付金属材料货款纠纷A从BB购买金属制品,双方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B提供货物后A应按照约定给付相应货款。现A未能按时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B提供的销售清单、微信聊天记录以及A的陈述,可以认定A尚欠B货款78995元。现B主张A给付上述货款,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支付金属材料货款纠纷关于B主张利息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A未按期履行支付合同款项义务,给B造成了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故对B要求A给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利息的主张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利息应以欠付货款7899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关于A提出其受雇于案外人G,案涉工程系XX建设集团承包后转包给G和H,货款应由XX建设承担的抗辩意见。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现A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故一审法院对此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裁判结果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支付金属材料货款纠纷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A给付原告B货款78995元;二、被告A给付原告B货款利息(以78995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2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8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A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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