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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筑工程实际施工人诉求工程价款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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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建筑工程实际施工人诉求工程价款案例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筑工程实际施工人诉求工程价款案例案情及证据,以下是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筑工程实际施工人诉求工程价款案例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筑工程实际施工人诉求工程价款案例2015年10月,XX公司在和XX组织的2015年和平区旧住宅区居住环境提升工程招标活动中中标,之后,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B以XX公司的名义进行施工,案涉工程于2016年12月29日经各方验收合格并交付和XX。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筑工程实际施工人诉求工程价款案例根据B申请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委托XX公司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鉴定,XX公司于2022年11月10日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管理费、利润、安措费、规费(不含社会保障费)、人工费动态调整和税金按投标费率,按实计算,确定工程造价金额为:1,831,337.89元。2022年11月24日,XX公司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更正说明,内容为“经复核,鉴定报告中排水工程个别综合单价与投标文件中综合单价不一致,现按照投标文件综合单价对报告中综合单价不一致的子目进行修正,修正后鉴定工程造价金额:1,811,466.52元”。B支付鉴定费42,200元。

裁判理由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筑工程实际施工人诉求工程价款案例本案的争议焦点是B是否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及案涉工程造价。首先,关于B是否是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经查,案涉工程的中标单位虽然是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亦是XX公司与和XX签订,但XX公司明确表示案涉工程是B借用该单位资质进行的施工,XX公司并未进行施工,B是实际施工人,且根据B提供的竣工图、XX市改善旧住宅区居住环境工程竣工验收单中均有B本人或其儿子D的签名,案涉工程相关文件材料原件亦在B手中,以及XX公司明确表示和XX未付工程款由B直接向和XX主张,XX公司不再主张的事实,能够证明B关于自己是实际施工人的主张成立。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筑工程实际施工人诉求工程价款案例案涉工程由B实际施工,结合B提供的证据及XX公司庭审中的陈述,能够证明和XX应知晓B借用XX公司资质进行施工的事实,故B作为实际施工人与和XX就案涉工程形成事实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B借用XX公司的资质以XX公司的名义与和XX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由于B施工的案涉工程已竣工并验收合格,因此B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请求,应予支持。和XX应将剩余工程款给付B。其次,关于案涉工程造价。经查,和XX对B提供的2015年和平区旧住宅区居住环境提升工程的四页竣工图纸在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质证时和XX表示没有异议,2022年11月4日和XX出具的质证意见中对B提供的排水和路的图纸有异议,在庭审时和XX又表示对B提供的图纸均有异议,但却没有提供否定B提供的上述图纸真实性的相关证据,故本院对B提供的图纸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和XX的主张不予采信。由于和XX没有提供足以推翻鉴定意见的相关证据,故本院对XX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予以采信,案涉工程造价为1,811,466.52元,扣除和XX已付工程款962,554.56元,和XX应给付B剩余工程款金额为848,911.96元。双方合同中约定的“余款经市审计等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支付至95%”的付款期限属于双方对付款期限约定不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由于案涉工程已于2016年12月29日竣工并交付使用,和XX未支付工程价款,因此应自2016年12月30日起向B支付利息,因2年质保期至2018年12月29日届满,故质保金90,573.33元的利息起算时间应为2018年12月30日。

裁判结果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筑工程实际施工人诉求工程价款案例法院判决:一、被告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B工程款848,911.96元及利息(以758,338.63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30日起算,以90,573.33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30日起算,其中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均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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