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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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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诉讼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诉讼案情及证据,以下是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诉讼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诉讼--被告于2020年9月30日通过招投标方式中标招标人为原告的“XXXX材料研究中心项目一期金属屋面板、采光顶及4#分析测试中心钢结构制作、安装工程”项目,为此,被告向XX招标中心有限公司交纳经纪代理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费50000元.原告(发包方)与被告(承包方)于2020年10月8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XXXX材料研究中心项目一期金属屋面板、采光顶及4#分析测试中心钢结构制作、安装工程,资金来源为自筹,承包范围为XXXX材料研究中心项目一期金属屋面板、采光顶及4#分析测试中心钢结构制作、安装工程包括:1#、2#楼金属屋面板制作及安装,2#、5#、7#、8#、10#、12#、13#、16#、19#屋面采光顶制作及安装,4#分析测试中心钢结构制作、安装,以及完成工作所包含但不限于全部工程内容范围是原材料采购、制作、运输、安装,工程所涉及的一切用于临时或永久固定的连接件工作,图纸内所有主材及辅材采购、运输及施工,为实现合同目的所涉及道路铺设、架体搭设、施工机械、冬雨季及夜间施工等各项措施,相关施工手续的办理,样板区的施工及验收评定,按规范及图纸要求的各类见证抽样、检验及试验、技术、工艺的检测、检验,与本工程主体、砌体、防水、排水、保温相关施工单位的配合工作,配合整体竣工验收、档案移交、配合各项质量及安全创优工作,工期为计划开工日期2020年10月8日,计划竣工日期2021年5月31日,总日历天数235天,签约合同价为19743505.6元,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综合单价,以竣工图进行结算,承包人项目经理为张文淼;并在通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至迟不得晚于开工日期前14天,工期延迟为因发包人导致工期延迟的情况包括: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由发包人承担延误工期和增加的费用,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可以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付款周期为根据工程形象进度按月支付,每月按照实际完成工程量的80%支付进度款,违约为发包人违约工期顺延,不承担任何形式费用补偿及违约责任,承包人违约工期不予顺延,逾期竣工违约金上限是合同价款的10%,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由双方加盖公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于2020年11月开始按照约定对涉案工程入场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因疫情发生等不可抗力因素及设计方案变更需要更改原设计图纸等原因,原告曾于2021年4月28日至2021年6月11日期间以工作联系函的形式要求被告进场继续施工,并确认了被告已完工部分的工程情况,否则,原告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等,并于2021年6月11日向被告下发了《停工报告》,2021年7月2日向被告邮寄了《解除合同通知》,写明“被告施工进展缓慢,影响了工期,被告仅完成了约20%的产值,造成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并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实际损失。”被告于2021年7月5日签收,并向原告回函时说明“未能按时完工原因是新冠疫情及进入冬季政府下达停工令,施工条件发生变化,是不可抗力,并要求原告支付工程进度款,原告至今未能进行工程结算,未履行付款义务,拒绝原告提出的解除合同要求,要求原告立即支付已完工工程进度款,修改合同条款,重新签订补充协议等。”因双方协商未果,为此,双方产生纠纷,原告诉至一审法院。另查明,针对被告已完成涉案工程部分,原告委托XXXX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结算审核,出具结算审核成果报告书,确认该工程结算价为584599.01元。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诉讼再查明,原告于2021年8月4日重新组织招投标程序,并选定案外人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新中标单位,负责案涉工程继续施工工作,中标价格为20798264.08元。A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原被告双方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于2021年7月5日解除。2、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974350.56元。3、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损失1054758.48元。4、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险费、鉴定费)。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诉讼B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要求反诉被告支付反诉原告工程款项584599.01元、仓储费599958元、招投标代理费50000元、钛锌板屋面二次设计费30000元。以上金额总计1264557.01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裁判理由

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均应自觉遵守履行。一、关于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解除的问题。经审查,结合本案已查明的事实,通过原告所提举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作联系单》、《解除合同通知》、《中标通知书》等证据显示,由于新冠疫情及进入冬季政府下达停工令等不可抗力,以及设计方案变更需要更改原设计图纸等原因,造成合同不能按照约定期限履行,为此,原告于2021年7月2日向被告邮寄了《解除合同通知》,被告于2021年7月5日签收,而后,原告重新组织招投标程序,并选定案外人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新中标单位,负责案涉工程继续施工工作;由此,造成双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致使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其解除合同的时间应为被告于2021年7月5日签收《解除合同通知》为准。二、关于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诉讼经审查,结合本案已查明的事实,从双方所提举的证据显示,被告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新冠疫情和进入冬季政府下达停工令等不可抗力,以及设计方案变更需要更改原设计图纸等因素,影响了施工进度,造成合同不能按照约定期限履行,其责任不全在被告,虽然原告以《工作联系单》的形式要求被告继续施工,但被告也通过微信聊天的形式多次与原告沟通协商,并催要工程进度款,原告一直未能给付,在以上问题没有完全解决的情况下,造成涉案工程延误,原告以此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依据不足;按照证据规则,原告应对自己的主张进行举证,而原告所提举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相互印证,不能充分证明想要证明的问题,故对原告的主张,不予支持.三、关于反诉原告要求反诉被告给付工程款584599.01元、仓储费59958元、招投标代理费5000元、钛锌板屋面二次设计费30000元等问题。经审查,结合本案已查明的事实,通过原告所提举的审核成果报告书显示,经反诉被告委托XXXX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对反诉原告已施工完成的涉案工程进行结算审核,确认反诉原告已施工完成的涉案工程结算价为584599.01元,由此可以确认,反诉原告已完成的工程价款为584599.01元,反诉被告应按合同约定给付反诉原告工程进度款,由于合同已经实际解除,反诉被告应向反诉原告给付已完成的工程的全部工程款,反诉被告未向反诉原告给付拖欠的工程款,对此,反诉被告应承担给付拖欠已完成工程款的民事责任。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诉讼关于招投标代理费问题,招投标代理费是反诉原告中标时向招标公司交纳的经纪代理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费用,而招标公司已促成了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了义务,所以,招标公司应当向反诉原告收取的合理费用,而反诉被告没有收取此项费用,反诉原告要求反诉被告承担此笔费用,显然依据不足;关于钛锌板屋面二次设计费问题,按照合同约定,应由反诉被告免费提供设计图纸,反诉原告按照反诉被告提供的图纸进行施工,由此,也就不存在反诉原告提供设计图纸,产生设计费的问题;关于仓储费问题,反诉原告未能提供直接证据证明是由于反诉被告的原因造成涉案施工材料积压并由此产生相应损失费用。故对反诉原告要求反诉被告承担仓储费、招投标代理费、钛锌板屋面二次设计费等主张,因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并相互印证,故对反诉原告此项的主张,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诉讼综上,对本诉原告A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予以支持;对反诉原告B的反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判决:一、原告A与被告B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于2021年7月5日解除;二、反诉被告A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反诉原告B已完工部分的工程款584599.01元;三、驳回本诉原告A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反诉原告B的其他反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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