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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采购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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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采购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例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采购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例案情及证据,以下是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采购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例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采购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例A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XX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XX市运河水系综合治理工程-清淤(原位)工程配套工程二标段工程调试合同》(简称“调试合同”)以及《XX市运河水系综合治理工程-清淤(原位)工程配套工程二标段多级生物接触氧化反应一体化设备采购合同》(简称“采购合同”)实质是建筑工程领域的包工包料的安装工程合同。在实际施工过程中,上诉人不光要将合同中所约定的设备如格栅池、调节池、污泥池成套设备、多级生物氧化反应器成套设备、中水池等进行组装,之后还需按照被上诉人与XX城投提供的建筑工程施工图纸安装工程部分进行建筑施工,既将组装好的设备安装固定到土建工程之上,在施工过程中,上诉人需进行挖掘、铺设、框架固定、电力衔接等施工步骤,以上施工内容应属建筑工程中的安装工程,而并非简单的设备组装。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采购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例如果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采购合同仅仅是买卖合同,上诉人就仅应承担设备本身的零部件组装,不应当承担挖掘、铺设、固定等建筑工程承包人的施工义务与验收义务,但上诉人恰恰承担了以上施工义务与验收义务,上诉人的安装工程亦在整体建筑工程的验收之内,这直接说明买卖合同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法全面规范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XX公司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上诉人亦应当享有工程实际施工人的民事权利,而不应当仅仅享有采购合同中出卖方的权利。2.上诉人还需完成设备安装场地的园林景观、防腐木景观装饰及步道安装工程,这些工程项目一并规定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采购合同补充条款之中,作为本工程项目的附属工程,如果本案仅为买卖合同,那么以上附属工程项目上诉人亦没有建筑施工人的施工义务。3.上诉人施工的安装工程内容均规定在被上诉人与XX城投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总包合同施工内容中,属于总包合同施工项目中的安装分项,总包合同中的施工图纸也包含上诉人与被上诉人XX公司之间约定的施工部分,那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采购合同、调试合同亦应当属于建设工程中的一部分。4.XX城投公司与被上诉人结算时被上诉人提交的结算书中显示安装工程结算工程款为1300万余元,在结算书中并没有简单将安装工程描述为采购设备款项,亦说明上诉人施工的安装工程为建筑工程的一部分,并非仅仅提供设备。5.上诉人承担的不仅仅是交付标的物符合产品质量参数要求,还要求上诉人承担安装工程的质量义务,确保安装的工艺符合污水处理的要求,并承担安装质保义务,安排专业人员维护,直至污水处理设备出水符合环保的参数规定。6.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调试合同,明确约定了施工工期,施工内容、验收、结算,并载明该调试合同受建筑法规调整,符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特征。7.被上诉人签订工程调试合同、采购合同的目的,完成整体建筑工程的施工义务,上诉人完成的调试合同、采购合同义务,是被上诉人与XX城投公司签订总包合同中规定的被上诉人义务的一部分,没有上诉人履行合同义务,被上诉人也就没有完成建筑工程总包合同义务。二、适用法律错误,原审法院根本没有适用任何法律依据。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采购合同”及“调试合同”的时间为2017年,彼时《民法典》尚未出台,仅《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本案的民事法律行为性质有相应的规定,故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查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本案应属于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由项下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采购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民事诉讼法中有关管辖问题的理解与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包括项下的建设工程相关案件,其中就包括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所以,本案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8条之规定,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即本案应由XX市XX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B、原审被告C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裁判理由

本案上诉人以与被上诉人签订的《XX市运河水系综合治理工程-清淤(原位)工程配套工程二标段多级生物接触氧化反应一体化设备采购合同》(以下简称“采购合同”)、《XX市运河水系综合治理工程-清淤(原位)工程配套工程二标段工程调试合同》(以下简称“调试合同”)为依据,要求确认上诉人在项目工程中的实际施工人主体资格;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约定的合同范围为被上诉人同意从上诉人购进,并且同意上诉人给被上诉人提供合同设备、技术服务以及技术培训。从该合同的约定来看,被上诉人从上诉人处购置设备,上诉人同时履行设备的安装、调试等义务,在本案审理中上诉人亦称双方签订的《调试合同》系对《采购合同》的补充,故本案双方对合同的约定虽有安装、调试等内容,但属买卖合同的附随义务,并不影响双方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采购合同》约定,与合同有关的争议都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无法达成共识,则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载明签订地为XX市XX区。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合法有效,XX市XX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关于上诉人提出本案属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应由XX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采购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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