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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厂房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厂房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案情及证据,以下是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厂房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厂房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2021年6月2日,原告B(承包人)与G(发包人)签订《XXXX科技产业园二期7#楼厂房园区新建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XXXX科技产业园二期7#楼厂房园区新建工程;工程地点:XX市XX区XX路以北、规划8号线以东、规划3号线以南、规划12号线以西;工程规模:园区新建工程,具体以发包人提供图纸范围为准。二、合同工期:本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81天,计划开工日期2021年6月5日,计划完工日期2021年8月25日。四、合同价款及形式:暂定合同总金额150万元,其中,不含增值税合同金额1376146.79元,合同增值税金额123853.21元。合同价款形式:固定单价及固定增值税率(本工程内所有工程项目的工程量为暂定数量,无论最终确定的工程量与原暂定数量存在任何差别,合同工期及合同单价均不会做任何调整,除合同特别说明外,合同单价均为不含增值税综合单价)。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厂房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固定增值税采用一般计税方式,增值税率9%。五、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15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20%作为预付款;全部工程完工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70%;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5%;工程结算完成后三个月内,累计支付至结算总价款的95%;结算价款的5%尾款,执行《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相关条款。B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A、E支付原告工程款1149324.93元,并支付以1149324.93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2、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鉴定费等由被告承担。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厂房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2021年6月5日,D(发包人、甲方)与C(承包人、乙方)签订《XXXX科技产业园二期7#楼厂房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C承包D处XXXX科技产业园二期7#楼厂房装修工程施工,采用固定总价包干,固定合同总价为1990271.51元,“总价中包含一层与XX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用通道的施工工程应在最终核算时扣减(暨天棚粉刷+地面地坪漆+XX一侧墙体粉刷等工程按照图纸面积*施工单价=核减后价格)”综合单价清单详见合同附件《合同造价清单》。开工时间2021年6月5日,竣工时间2021年7月15日。甲方驻工地代表姓名宫聪基,代表甲方履行本协议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乙方驻工地总代表(项目经理)为吴亦宏。二十、工程保修:20.1、质量保修期:双方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完善整改意见并正式移交发包人,且甲乙双方在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移交书上签字之日起开始计算,保修期限为两年。该合同落款甲方处加盖D公章及授权代理人徐纪媛个人印章,乙方处加盖C公章及负责人E个人印章。涉案工程开工时间2021年6月5日,完工时间2021年8月25日。

2021年12月28日,D与C共同核对并确认工程量,C处F在工程量确认单中签字捺印;同时工程签证单中,加盖C公章,并由F在施工单位代表处签字捺印。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厂房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同日,C根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出具《XXXX科技产业园二期7#楼厂房园区新建工程竣工结算书》,载明:签证增加(附签证单)264383.60元,装饰工程+给排水工程+通风工程+电气工程+签证增加1445890.76元,结算优惠价1280000元。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厂房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2022年1月21日,C出具《承诺书1》,载明:由G承接的XX7#厂房装修工程现经D和G双方最终确认,对装修工程量、装修装饰内容、增项部分等重新确认无异议后,我方自愿作出如下承诺:1、自本承诺我签字盖章之日起,G承接D所有工程装饰内容全部结束,对双方确认内容全部认可,无异议。2、承诺G及下属单位、个人及分包单位(包工头、工人、材料商)等一切与XX7#厂房装修工程相关人员工程款全部结清,上述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到D加工区、办公区等地滋事、上访、阻碍生产经营等行为(涵盖XX市政府相关部门上访和到XX公司上访)如发生上述事件,G及F(身份证号:1302241*********)赔偿D实际产生的损失,并自愿支付10万元/次给D作为赔偿(上诉情况以D报警既是)。3、本承诺自D支付第五笔工程款之日起生效。承诺人处加盖C公章、负责人E个人印章,并由F签字捺印。同日,F出具《承诺书2》,载明:本人承诺最迟于2022年3月31日前交付整套合格的竣工验收资料给D。否则放弃尾款作为赔偿,并于2022年3月31日后无任何纠纷,同时承诺本人及G,包括分包商,供应商,工人等与项目相关人员再无纠纷,产生纠纷与2022年2月21日签定的《承诺书1》处罚条款一致。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厂房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2022年5月6日,D与C共同出具《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单》,载明:工程名称:XXXX科技产业园二期7#楼厂房装修,施工单位A山东第四分公司,施工单位负责人F,最终结算金额128万元,说明:“根据双方协商结果,该结算为最终结算”,验收情况:“存在问题:1、一楼南侧配电线路二路动力线短路,电箱漏电。2、北侧楼梯间一个动力电表无法正常计量。3、二楼财务室门口洗手间地面存在漏水现象。4、一楼地面环氧地坪掉漆严重(70%破损)。”D于2021年7月30日至2022年5月12日期间共向C支付128万元(包括银行转账支付107万元,承兑汇票支付21万元)。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厂房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再查明,原告就实现本案债权,支付保险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1200元。

裁判理由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厂房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的行为无效。本案中,G作为承包人与发包人即D签订《XXXX科技产业园二期7#楼厂房园区新建工程施工合同》后,将工程整体转包给B,并于2021年6月2日签订了《XXXX科技产业园二期7#楼厂房园区新建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该合同虽然无效,但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进行了施工,发包人D及C对涉案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结算,故对原告要求被告C支付工程款的主张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该合同签订后,原告完成了涉案工程的施工并交付被告C,C在答辩中也认可涉案工程系原告施工,就涉案工程C共计支付给原告工程款25万元,原告主张涉案工程款已经结算,合计最终造价1368151元,并提交与C施工负责人F的微信聊天记录以佐证,该聊天记录显示2022年1月12日F通过微信向原告处M发送《施工方工作量清单—签字》,载明“电力工程结算金额367314元,装修工程结算金额814193元,增加工程量结算金额264384元,合计1445890元,扣款金额为77739元(我方认可),最终造价1368151元”,C对此虽不予认可,但根据C向D提交的《竣工结算书》亦显示:签证增加(附签证单)264383.60元,装饰工程+给排水工程+通风工程+电气工程+签证增加1445890.76元,故一审法院对原告主张的该结算金额1368151元予以采信。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厂房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C主张已经向原告支付679110.08元,原告对其中的30万元予以认可,一审法院对此予以确认;剩余379110.08元原告不予认可,认为并非本案工程的工程款,对此原告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以证明,根据原告项目经理蔺XX与C负责人E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其中329110.08元系“武警山东总队XX支队训练场地建设工程”工程款,另2021年7月1日E向XX支付的50000元,因F与M之间存在个人借款情形,且根据M与F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C在2021年10月22日前未向原告支付过涉案工程的工程款,且C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系与涉案工程存在联系,一审法院对该笔款项不予认可。关于C要求扣减原告未完工工程造价347753.09元及维修费用347787元,因双方在2022年1月12日已经进行结算,C并未提出过原告有未施工部分,且在C与D的结算中也未体现存在未施工部分,故对C要求扣减未完工工程造价347753.09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同时双方在结算中已对需维修扣减项进行了结算,C主张的维修费用347787元均是发生在结算之前,故对C要求再次扣减维修费用347787元的主张不予支持。

2022年1月12日,C向原告发送工作量清单,应视为结算完毕,根据合同约定,结算完成三个月内支付至结算总价款的95%,因此C应当于2022年4月12日前支付原告1299743.45元(1368151元×95%),已支付30万元,尚欠付949743.45元。结算价款的5%尾款,执行《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相关条款,因双方均未提交该《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因此应视为双方该款项的付款时间约定不明;同时根据D提交的结算及付款记录显示,D并未扣减C任何款项,已按结算全部支付,故本院认为,C亦应一并支付该5%尾款,即C应支付原告工程款1068151元(1368151元-300000元)并且承担自2022年4月1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关于原告主张的保全担保费1200元,系由于C未及时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A对C的责任承担问题,C作为A的分公司,并无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能力,且C未证明其是否有独立财产承担责任,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厂房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因此,A应对C的民事行为承担法律责任。D与C之间最终的结算价为128万元,并且D已经履行完毕,并不欠付C涉案工程款,且双方之间并无直接合同关系,原告要求D承担付款义务,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A主张涉案工程系F借用其资质签订合同、进行施工,因此A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一审法院认为,无论是在C与D签订及履行涉案工程施工合同过程中,还是在C与原告签订、履行涉案工程施工合同过程中,合同相对方均为C,且合同均加盖C公章及负责人E个人印章,D向C付款,C向原告付款;且A及C从未向原告及D明示过其与F之间存在资质借用关系,因此A及C系本案适格被告;F与A及C之间是否存在借用资质的关系,与原告及D无关。

裁判结果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厂房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综上,一审判决:一、被告A山东第四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B工程款1068151元,并承担自2022年4月12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A山东第四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B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1200;三、被告A对上述款项的支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要求被告D承担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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