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门市房暂抵工程款案例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门市房暂抵工程款案例案情及证据,以下是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门市房暂抵工程款案例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门市房暂抵工程款案例--原告A于2015年10月8日与被告C签订一份《暂抵门市房协议》。协议内容如下“甲方:C。主任:D工程部长:E。乙方:11、12、13、14、15、16号楼A。因工程预算及签证等诸多因素,现工程造价无法准确核实。由于XX棚改居民急需分配入住,为解当务之急,经双方协商一致,特定本协议,即日生效。乙方于XX所交付完工的所有楼房,甲方将E区XX大道XX门市房暂抵工程款,面积181.93平方米,单价4760.00元/平方米,总价865986.8元。乙方积极配合甲方工作(包括所承建楼房内业和结算资料及楼房维护等),2015年12月30日甲方决算落笔,账目清楚并拨付应拨付的工程款后,乙方无条件退回给甲方暂抵门市房。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门市房暂抵工程款案例2015年12月30日甲方不予清算决算也不拨付工程款,乙方有权自行处理所抵门市房,甲方负责办理出售手续。所欠工程款多退少补。特此协议,望双方共同遵守。甲方:C乙方:A。”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门市房暂抵工程款案例A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B、C立即办理2015年所抵押的门市房的相关归属手续,以此来还清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请求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交工之日起至2020年拖欠工程款的贷款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裁判理由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门市房暂抵工程款案例--“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原告所诉基础法律关系应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应以工程款的债权债务关系提起诉讼,现原告未就工程款的债权债务关系提起诉讼,相关权利义务关系尚不明确,且此前中院生效裁判文书就此已释明,一审法院于庭审中再次向原告释明,原告亦坚持原诉求。 裁判结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经一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驳回原告A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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