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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款纠纷执行异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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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工程律师建筑工程款纠纷执行异议案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款纠纷执行异议案案情及证据,以下是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款纠纷执行异议案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款纠纷执行异议案A与C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XX民一初字第03474号、03476号、03477号民事判决,分别判决C给付A工程款249750元、1786600元、2816694.16元。上述判决生效后,C未履行义务,A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根据A申请,本院于2020年6月9日作出(2015)XX民执字第00918号之一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C所有的位于XXXX城小区内的锅炉房。”并于2021年10月13日作出(2015)XX民执字第00918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金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XX甸满族自治县XX城小区14MW、7MW热水锅炉本体和辅机设备”。B对上述查封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22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后,于2023年1月30日作出(2022)辽0624执异14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5)XX民执字第00918号执行裁定书、2020年6月9日作出的(2015)XX民执字第0091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的执行。A不服该裁定,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本诉。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款纠纷执行异议案本案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对查封标的物归B所有均无异议。原告诉称B尚欠C债务并提供“县政府与C往来帐项核查结果及建议”证明其主张,二被告对此均予以否认。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准许对被告B继续执行;诉讼费由被告B承担。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款纠纷执行异议案--另查,2020年12月21日,A向本院申请执行C享有的对B的到期债权6765267元。本院于2021年6月2日分别作出(2015)XX民执字第00917号、00918号、00919号通知书,通知B自收到通知书后十五日内向A履行对C的到期债务263450元、3079200元、1827350元,不得向C清偿。2021年9月13日,付款方(甲方)B与收款方(乙方)A签订《履行第三人到期债务协议书》约定:“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XX民执字第00917号之一、(2015)XX民执字第00918号之三、(2015)XX民执字第0091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第三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及甲方2019年11月5日作出的《关于县政府与C往来账核查终结报告》。经双方协商同意,甲方给付乙方XXXX城小区锅炉房、锅炉及供热外网敷设工程款人民币517万元。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款纠纷执行异议案-现就付款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2021年9月30日前甲方给付乙方工程款173万元。二、2022年2月1日前甲方给付乙方工程款172万元。三、2022年4月30日前甲方给付乙方工程款172万元。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签章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现B依照《履行第三人到期债务协议书》约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

裁判理由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款纠纷执行异议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B就案涉锅炉房及附属设施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首先从案涉标的物的权属看,本案案涉查封标的物的权属归B所有,对此,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本案被告B系案涉标的物的权利人,符合上述排除执行的法律规定,故原告要求继续执行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从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的角度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处理。”本案原告要求执行被告B是因为原告认为B尚欠C上千万元债务,对此被告B予以否认,故原告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款纠纷执行异议案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五百零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A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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