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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工程律师建筑工程外装给排水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外装给排水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情及证据,以下是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外装给排水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外装给排水工程分包合同纠纷--2020年11月,被告A与被告D签订《XX高压开关厂旧厂房维修改造项目二期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XX高压开关厂旧厂房维修改造项目二期工程。工程地点:XX市XX区XX街38号。工程内容:XX高压开关厂旧厂房维修改造项目二期工程,包括但不限于美食广场室内装饰工程、配套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暖通工程、消防工程等。合同采用清单计价按实结算,暂定含税总价为26,198,901.04元。2021年1月15日,被告A与被告D签订《解约协议》,确定2021年1月11日完成结算工作,已完成部分结算金额为4,705,084.57元。双方自愿解除《XX高压开关厂旧厂房维修改造项目二期工程》工程施工签订建设施工合同。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外装给排水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承包人提供发包人已付100万元工程款证明。在经承包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书面同意的前提下,发包人根据承包人与其下属分包人形成的加盖承包人公章的书面结算文件直接向承包人下属分包人或施工班组代为支付工程款。但需在付款前三日书面告知承包人。2021年1月15日,被告D与被告G班组结算,出具《审核明细附件1―G班组》。项目名称:1.排水沟开挖、清运、拆除,审定金额244,676.49元;2.办公室装修,审定金额38,196.78元;3.地面回填清理及混凝土浇筑,审定金额7056.47元;4.扣除罚款60,000元。结算金额合计为229,929.74元,被告G签字认可全部结清。2020年11月17日,被告C作为甲方与被告E签订《外装给排水工程分包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z”广场美食城外装饰、雨排水、室内上下水工程。工程地点:XX市XX区XX街北三中路。工程范围外装饰、雨排水、室内上下水工等施工图纸涉及所有工程。合同暂定价为:1、外装工程:工程总造价3,943,327.14元基础之上下浮4%,即3,785,594.05元;给排水工程:工程总造价509,523.67元基础之上下浮4%,即489,142.72元;雨排水工程:工程总造价116,383.69元基础之上下浮4%,即111,728.34元;总价4,386,465.11元,含有人员装配费用及设备材料费用:工程结算以甲方总包价格下浮4%作为工程最终结算价格。上述造价已经包含专项工程中主要材料、辅助材料、设备、人工、机械、运输装卸费、所有半成品和所有成品的检测、保护费用、利润、风险以及税金等所有费用,本合同总价与单价均为闭口价,除设计变更外总价概不可调整,人工、材料等费用的上涨不构成本合同的调价的原因。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外装给排水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工程款支付与总包付款条件一致,即工程完成总值得60%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额的20%工程款,工程全部验收合格、验收后,付至双方计算额度的40%工程款;验收后12个月后,付至双方计算额度的70%工程款;验收后24个月后,付款至双方结算额度的100%工程款。乙方委派F为本分包工程乙方的代表。2020年11月23日,原告与被告F签订《合作协议》,内容为:XX广进丰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与C于2020年11月17日就XX高压开关厂旧厂房维修改造项目二期工程施工签订了《外装给排水工程分包合同》,并授权公司职员F、B全权代表公司处理该工程相关事宜。本协议合作期限和相关款项等XX广进丰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与中航签订的合同为准。现因C单方面毁约致使《外装给排水工程分包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自2020年11月9日至签订日止,已发生前期投入及人工费148,220元;材料费12,910元;机械费8344元;脚手架租赁费1200元;合计287,674元。至2020年11月22日止现场还正常施工,自2020年11月23日至以后发生的工程量及工程款另作结算。签订日以前发生的前期投入及人工费应由中航支付给(F和B),如由于中航未按合同约定向F和B足额及时支付工程款,则甲方F与B有权向中航索要。以上工程人工费及材料费等如中航集团不支付,应由F先行支付,F支付后B需配合F向中航讨要工程款及起诉所需的一切流程。2020年12月20日,被告F等29人至XX市X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维权清欠科反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2021年1月18日,XX市X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XX高压开关厂旧厂房维修改造项目(Z广场美食)灌渠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作出《销案报告》,写明:经核查……施工总承包单位为D拖欠农民工工资8万元,涉及农民工人数29人,其余12.7万元为工程材料款。当日,被告A转账给XX市X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80,000元。2021年1月20日,XX市X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账给原告40,000元,被告F转给原告30,000元。农民工人数29人,其余12.7万元为工程材料款。当日,被告A转账给XX市X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80,000元。2021年1月20日,XX市X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账给原告40,000元,被告F转给原告30,000元。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外装给排水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庭审后,原告依据原被告在XX区劳动局经过施工现场勘验后由C负责人签字确认的《工程量确认单》中确定的工程量作出工程造价鉴定,一审法院依法委托鉴定后,鉴定结论:(一)无争议部分64,215.73元;(二)有争议部分159,632.11元。合计金额为223,847.84元。B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D、C支付拖欠的工程款217,674元;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利息3654.81元(从2020年11月23日起暂算至2021年4月29日);2、判令被告D、C支付农民工索要工程款原告垫付的住宿费用15,700元;3、判令被告A、E、F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被告方承担本案诉讼费。

裁判理由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外装给排水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实际施工人一般系对施工项目最终投入资金、人工、材料、机械设备实际进行施工的施工人。在被告A转账给XX市X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80000元后,该局即转账给原告40000元,被告F亦转给原告30000元。结合被告F提交的录音及原告提交的证人证言等证据,原告主张其为实际施工人,予以支持。被告F主张与原告系雇佣关系,不予支持。原告请求被告A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因涉案灌渠项目由被告A(XXZ广场国际文化产业园)发包给D,即被告G班组承接,G又以C名义将涉案工程分包给被告E,被告F又将该工程违法转包给原告实际施工。因发包方A仍欠付D工程款,但因其未能举证实际欠付工程款的具体金额,故依据《销案报告》内容可确认被告A扣除已支付的80,000元农民工工资后,仍欠付D工程材料款127,000元,其作为发包方应在上述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请求D、C、E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因其与各方均不存在合同关系,故该诉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原告应向违法分包人即被告F主张工程款。关于被告F欠付工程款数额的问题,涉案工程经司法鉴定金额为223,847.84元。被告F虽对有争议部分提出异议,但均未提交质证资料,故对有争议部分的工程造价予以确认。扣除F已支付70,000元工程款和微信转账20,700元,剩余工程款133,147.84元应由F支付原告。被告F虽辩称原告未能举证工程范围,因其未能举出反证且双方经司法鉴定已确定原告的施工范围,故对此抗辩理由不予采信。原告请求工程款逾期利息的诉求,因2021年1月18日XX市X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销案报告》,故该诉求有事实依据,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垫付的住宿费用15,700元,原告所提交住宿费发票系复印件,不足以证明原告垫付15,700元且该费用亦非原告直接损失,原告该诉求无法律及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外装给排水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法院判决:一、被告F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B支付工程款133,147.84元;二、被告F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B支付工程款逾期利息(按工程款133,147.84元计算,自2021年1月18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被告A对上述第一项内容在工程款127,000元范围内向原告B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被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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