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合同履约保证金及工程款纠纷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合同履约保证金及工程款纠纷案情及证据,以下是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合同履约保证金及工程款纠纷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合同履约保证金及工程款纠纷--A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八项的规定申请再审。主要事实和理由:一、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一)A提交的证据能证明G借用A的资质与B签订了案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由G组织资金、设备、人员、材料实际进行了施工。A仅提供建筑资质、收取管理费,并未实际施工。B从合同的磋商谈判、施工过程中的付款、人员管理、工程竣工结算等,都与G及其合伙人H进行协商。B与G间已形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二)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违约责任的约定亦无效。而且,工期延误的责任在于B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G无法及时足额发放施工人员工资并支付设备、材料款,原审判决A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100万元错误。(三)原审判决A承担履约保证金逾期支付违约金105万元错误。1.关于第一笔50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A于2015年5月22日向B缴纳200万元保证金,符合《诚意协议书》的约定,未违约。2.关于第二笔100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G以A的名义与B于2015年8月11日签订《履约保证金提前支付协议》,约定B同意A缓交200万元保证金且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双方未约定缓交的具体日期。在双方未约定缓交具体日期的情况下,A应在B催告后的合理时间内支付,但B从未催告,二审判决推定缓交期限为三个月缺乏法律依据。二、原审遗漏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G。一审期间,G以实际施工人的身份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和B支付工程款,G与A申请二案合并审理,未获准许。二审期间,G与A以遗漏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为由,申请G参加诉讼,均未获准许。原审在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未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认定错误。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合同履约保证金及工程款纠纷--B提交意见称:一、A补充提交的证据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新证据的规定,不应采纳。B与A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B履约的相对方始终为A,G非合同相对方,与判决结果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审未准许其参加诉讼并无不当。二、《履约保证金提前支付协议》中约定第二笔履约保证金中的200万元可缓交且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未免除A的支付义务,A逾期支付第一笔50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也未足额支付第二笔100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已构成违约。A的实际工期为2015年9月15日至2017年9月29日,存在工期延误的事实,B因A未按照约定先向B提供发票,故B延期支付工程进度款。原审判决A存在逾期支付履约保证金及工期延误的违约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裁判理由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合同履约保证金及工程款纠纷--2015年4月27日,B与XX建设有限公司XX分公司签订《诚意协议书》,对诚意金的缴纳等事宜进行约定。2015年5月15日,B与A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B将其位于XX项目一期工程发包给A。B与A进行了相关款项支付、函件往来、竣工结算等。原审判决据此认定B与A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的基本事实,并不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亦无不当。本案原审也查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期为20个月,每拖延一天,A应向B支付违约金5万元;履约保证金为1500万元,第一笔履约保证金500万元于合同签订后5日内支付,第二笔履约保证金1000万元于施工许可证办理完成7日内支付,每一笔履约保证金的逾期支付违约金均为100万元。2015年8月11日,A与B签署的《履约保证金提前支付协议》约定,A于2015年8月13日前提前支付履约保证金300万元,其余700万元中,500万元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余款200万元可缓交且不承担违约责任。2015年9月10日,案涉工程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本案原审还查明,A的开工日期为2015年9月15日,竣工验收合格日期为2017年9月29日,工期超出约定期限,已构成违约。而对于履约保证金的支付,原审也查明,2015年5月22日,A付清第一笔50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虽未违反《诚意协议书》的约定,但此后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明确约定履约保证金的支付时间,A应据此履行支付义务,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A支付该笔履约保证金存在逾期两天的违约。对于第二笔100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截至2015年11月6日,A仅支付900万元,在A不能提交证据证明B免除或变更其支付义务的情形下,已违反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据此,原审判决结合双方的约定、履行情况、违约情形、过错程度等综合因素,酌定工期延误违约金为100万元、履约保证金逾期支付违约金为105万元,也不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也无不当。对于A新提交的证据,经本院审查,均不足以推翻原判决。此外,因原审已查明,G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对方,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条件,原审法院据此对G请求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本案诉讼的申请未予准许,亦无不当。 裁判结果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合同履约保证金及工程款纠纷--综上,A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A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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