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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律师||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案情及证据,以下是济南建筑律师||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建筑律师||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A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申请再审。主要事实和理由:一、原判决认定B不是案涉工程发包主体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一)B、C于2017年12月15日共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于2018年1月25日共同向A签发了《中标通知书》,并于2018年1月28日作为发包人与A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三方合同)。B作为建设单位办理了所有的建设施工手续,并参与了施工图纸图审、施工组织设计审批、工程质检等活动,B已实际在履行三方合同。(二)原判决认定C与B构成土地转让关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三)案涉三方合同为实际履行的合同,原判决认定C、A2017年12月30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两方合同)是备案合同以及实际履行的合同错误。C于2019年4月22日擅自将已作废的两方合同重新办理了《施工许可证》,A对此并不知情。二、原判决认定三方合同及《备忘录》《备忘录2》无效,适用法律错误。(一)案涉工程不属于必须招投标的工程,且本案所涉招投标活动,采取的是“议标方式”,未经过有形的招投标市场,非法律意义上的正式招投标,即使是正式招投标,也不存在违反招投标程序的情形。原判决认定招投标程序违法,进而认定案涉三方合同无效,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适用法律错误。(二)案涉《备忘录》《备忘录2》系双方当事人对既存债权债务关系的结算和清理,是对已完施工产值、欠付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清偿顺序、逾期利息等事实的确认,具有独立性,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即便案涉三方合同无效,也不影响两份《备忘录》的效力。(三)C系多起民事案件的被执行人,案件涉及金额巨大且均未执行到位,现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自身无履行能力,而B因案涉工程获得了1万多平方米房屋,原判决认定B不承担责任,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将导致A遭受巨大损失。三、二审判决对一审判决确定的C应承担的工程进度款、利息等进行改判,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作出后,C未提起上诉,在二审中亦明确表示同意一审判决,一审判决并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二审判决不应对C应承担的责任进行改判。四、原判决遗漏诉讼请求。二审判决对A主张的工程进度款、利息作出了裁判,并判决“驳回B的其他诉讼请求”,但对A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并未处理,属遗漏诉讼请求。若二审判决主文第五项“驳回B的其他诉讼请求”属于笔误,因其系裁判主文,不能补正,而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五、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在A提起本案诉讼后,B随即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C向B承担赔偿责任。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3日作出(2020)XX01民初53号民事判决,支持B的全部诉讼请求。故B对于其应与C一起共同向A承担支付责任是明知的,且已经向C进行了追偿。原判决认定B不承担责任,致使B获得双重救济。

济南建筑律师||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B提交意见称:一、C与B签订的协议虽名为“合作协议”,但该协议约定B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收益,C、B间构成土地使用权转让关系,且已经实际履行。二、案涉工程的建设单位为C,B从未实际参与工程管理、建设。而且,A对C与B间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关系以及案涉工程发包人仅为C的事实是知晓的。本案不排除C、A恶意串通,损害B合法权益的可能。三、C是国有企业,案涉项目资金来源于国有资金,属于必须招投标的工程。即便案涉工程不属于必须招投标的工程,但因案涉工程在招标过程中存在泄漏标底、串标、陪标、实质性谈判等问题,相应中标无效,故案涉三方合同无效。而案涉《备忘录》《备忘录2》作为三方合同的补充约定,也应无效。四、一审法院判决驳回A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请求,A未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未进行审理,未遗漏诉讼请求。C是否具有清偿能力,与本案并无关联。B基于与C的约定,起诉C,目的是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A提交的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XX01民初53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判决。请求驳回A的再审申请。

裁判理由

济南建筑律师||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案涉工程,A、C于2017年12月30日签订了两方合同,此后C、B共同委托招投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并委托监理机构对案涉工程项目进行监理。在A中标后,C、B分别向A发出《中标通知书》,且三方于2018年1月28日共同签订了三方合同,该三方合同载明B系合同当事人,亦是合同载明的共同发包人之一。而案涉2018年4月10日的《建设规划许可证》及2018年9月27日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均载明案涉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为“B”。原审在未查清A、C、B三方关系的情况下,认定B不是案涉工程发包人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此外,A提起本案诉讼后,B即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要求C承担相应赔偿责任,XX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2020)XX01民初53号民事判决,支持了B的相应诉讼请求。该案亦是因案涉工程所引起,需要查明另案与本案的关系并与本案协调处理。

裁判结果

济南建筑律师||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XXX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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