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工程建筑律师||谈工程建筑支付工程款再审案例 济南工程建筑律师||谈工程建筑支付工程款再审案例案情及证据,以下是济南工程建筑律师||谈工程建筑支付工程款再审案例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工程建筑律师||谈工程建筑支付工程款再审案例A申请再审称,(2017)XX0812民初3085号判决对A请求欠款利息,一字未提,属于判决遗漏,虽然(2018)XX08民终3663号判决维持该错误判决,但是A按照法律请求重新立案,法院应当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四、十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济南工程建筑律师||谈工程建筑支付工程款再审案例B提交书面意见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裁判理由 济南工程建筑律师||谈工程建筑支付工程款再审案例A在本案中的诉讼标的是(2018)XX08民终366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应当向A支付工程款2655658.39元的利息,而该诉讼标的A在(2018)XX08民终3663号案件明确提出但是被法院判决驳回了该项诉讼请求。因此,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构成重复起诉的情形,一、二审法院裁定驳回A的起诉并无不当。至于A的该项诉讼请求应通过对(2018)XX08民终3663号案件的再审程序予以解决。A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裁判结果 济南工程建筑律师||谈工程建筑支付工程款再审案例再审申请人A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四、十一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济南工程建筑律师||谈工程建筑支付工程款再审案例--驳回A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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