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我要咨询 法律法规 建筑工程合同 欠款与结算 工程变更与增减项
质量与保险 挂靠纠纷 转包与违法分包 招标投标 勘察设计 监理纠纷

滚动公告

供求信息

访客留言
[12-28]想找建筑和地产&n
[6-4]招标项目合同签订后
[4-22]建筑工程合同中约定
济南工程建筑律师||谈工程建筑支付工程款再审案例
互联网

济南工程建筑律师||工程建筑支付工程款再审案例

济南工程建筑律师||谈工程建筑支付工程款再审案例案情及证据,以下是济南工程建筑律师||谈工程建筑支付工程款再审案例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工程建筑律师||谈工程建筑支付工程款再审案例A申请再审称,(2017)XX0812民初3085号判决对A请求欠款利息,一字未提,属于判决遗漏,虽然(2018)XX08民终3663号判决维持该错误判决,但是A按照法律请求重新立案,法院应当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四、十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济南工程建筑律师||谈工程建筑支付工程款再审案例B提交书面意见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裁判理由

济南工程建筑律师||谈工程建筑支付工程款再审案例A在本案中的诉讼标的是(2018)XX08民终366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应当向A支付工程款2655658.39元的利息,而该诉讼标的A在(2018)XX08民终3663号案件明确提出但是被法院判决驳回了该项诉讼请求。因此,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构成重复起诉的情形,一、二审法院裁定驳回A的起诉并无不当。至于A的该项诉讼请求应通过对(2018)XX08民终3663号案件的再审程序予以解决。A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裁判结果

济南工程建筑律师||谈工程建筑支付工程款再审案例再审申请人A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四、十一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济南工程建筑律师||谈工程建筑支付工程款再审案例--驳回A的再审申请。

 


专业律师:
分享到:
版权所有:济南建筑工程律师|济南建筑工程律师王勇|济南建设工程律师|济南建筑工程欠款律师|济南工程纠纷律师   单位地址:济南市经七路758号连城国际大厦A座301室,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573782679 传真: Email:13475953851@163.com
浏览次数 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