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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工程律师||建筑工程合作协议工程款纠纷案例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合作协议工程款纠纷案例案情及证据,以下是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合作协议工程款纠纷案例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合作协议工程款纠纷案例--A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合同签订前、履行过程中以及结算、审计过程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一致认可适用《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而原审法院突破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强行适用13版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2.原审法院未将《会议纪要》内容作为鉴定依据,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双方在结算审计过程中达成的《会议纪要》已由被申请人的代表D签字认可,开会时以及签字时XX公司的负责人E全程在场,所以《会议纪要》应当作为结算和司法鉴定的依据。3.原审法院就施工单位承诺承担超出审减值5%以上审计费的问题未进行审理和判决,应予补充和更正。4.关于社会保障费,原审法院扣减数额亦有错误。本案中,申请人实际预交的社会保障金为4812233元,而鉴定报告中计取的社会保障金数额仅为2449821.87元,原审法院不应按照计取的数额进行扣减,而应该按照实际预交的数额进行扣减。5.关于甲方供材、物业维修费、电费、违约金等应扣款项应当在最终的结算款中扣减,原审法院未予查明和审理。6.司法鉴定费用分配比例不当,应当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鉴定费用或者大部分鉴定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裁判理由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合作协议工程款纠纷案例--关于应适用哪一版的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来认定涉案工程建筑面积的问题,申请人提供了涉案工程图纸设计单位XX国际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8日出具的《情况说明》,以证明相关图纸是按照05规范设计,但该《情况说明》并未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由公司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且被申请人就此提出异议,原审法院没有依据申请人的该项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认定并无不当。申请人与一审第三人在涉案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签署的所有合同及补充协议中仅双方签署的未有落款时间的两份《XX国际二期项目建设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约定该协议涉及的建筑面积结算时按05规范计算,其他所有合同及补充协议均未约定所适用的面积计算规范;而就上述两份补充协议,双方于2017年10月23日共同签署了一份《说明》,明确上述两份协议仅做双方“工程竣工验收所需资料,不作为贵我双方实际施工及竣工结算依据”,即又否定了用05规范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且按照双方形成的会议纪要显示,C主张应执行13规范具有法律依据。关于《会议纪要》能否作为鉴定依据的问题,本院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前共同委托有关机构、人员对建设工程造价出具咨询意见,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不认可该咨询意见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但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受该咨询意见约束的除外。”该会议纪要系一审第三人为配合申请人单方委托的XX公司作出结算报告,解决双方争议问题而签订,但并不能证明双方对所有争议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且签署双方并未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确受该会议纪要约束,因此在C不予认可的情况下,即使双方当事人在诉讼前共同委托有关机构对建设工程造价出具咨询意见,除非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受该咨询意见约束,则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不认可该咨询意见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原审法院基于此认定该会议纪要不应作为涉案工程款的鉴定结算依据并无不当。关于XX公司审减值5%以上的审计费应如何负担的问题。根据申请人与一审第三人签署的《合作协议书》第五条第二款的约定,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结算审计是申请人的义务。尽管C于2018年3月27日向申请人出具书面承诺书,承诺对于结算审计最终净审减额超过5%以上的部分,其自愿承担审计费;但根据该承诺书显示,其出具该承诺的目的是为“保证审核工作的顺利进行”,而实际上双方因对结算项目存在争议,审核工作并未能顺利结束,亦未能自行完成结算审计,基于此,原审认定申请人主张核减审计费没有事实基础并无不当。关于社会保障费的承担问题。原审法院基于申请人所缴金额及工程款数额计算得出申请人所交社会保障费明显超出应缴数额,依据被申请人所承包工程并非全部该工程的实际情况,原审认定应按照鉴定机构作出的工程款所对应的社会保障费进行认定符合本案事实。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合作协议工程款纠纷案例--关于甲方供材、物业维修费、电费、违约金等应扣款项应否在最终的结算款中扣减的问题,《合作协议书》第五条第13款约定:若在施工期间出现甲方供材,该甲供材不进入工程总造价。且申请人也没有举证证明其所主张的供材已经计入C施工的涉案工程总工程款中,因此在被申请人不予认可的情况下,原审没有从涉案工程款中扣除申请人所主张的供材材料款符合双方的合同约定。关于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应扣减的费用,原审法院已经依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及申请人的举证能力进行了分析认定,本院不再赘述。关于司法鉴定费用分配比例是否失当的问题。原审法院依据各方当事人主张的工程款数额及最终认定的工程款数额对鉴定费用进行分配符合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

裁判结果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合作协议工程款纠纷案例--综上,A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合作协议工程款纠纷案例--驳回A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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