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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建筑律师||谈建筑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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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建筑律师||建筑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纠纷

济南工程建筑律师||谈建筑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纠纷案情及证据,以下是济南工程建筑律师||谈建筑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纠纷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工程建筑律师||谈建筑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纠纷--A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被申请人承建的申请人公司的厂房和办公楼等出现墙体、横梁裂痕,墙体柱子断裂以及地面砖脱落等严重质量问题,申请人多次找被申请人进行修复,被申请人至今未修复,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整体形象。一审中申请人提交了受损的部分照片,还申请法院到现场进行勘察,但一审法院并未到现场实地勘察。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虽然没有订立书面协议,但被申请人承建的厂房等应当保证申请人的正常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二审时,申请人均提出对涉案工程的修复费用进行鉴定,法院均不予准许错误。2.一、二审法院认定申请人自结算后交付给被申请人4万元错误,应为5万元,被申请人一审中提交的收款证明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足以印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裁判理由

济南工程建筑律师||谈建筑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纠纷--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施工的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但是双方于2020年9月4日对涉案工程进行结算及2021年1月31日协商还清剩余工程款时,申请人均未提出因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应扣减修复费用的抗辩,申请人原审提交的照片等证据亦不足以证实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且系被申请人施工造成,故原审对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关于双方在2020年9月4日结算后,申请人支付给被申请人的工程款数额问题。根据由申请人工作人员C、D签字捺印的《收款证明》记载,双方自2020年9月4日结算后,2021年1月3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了4万元,尚欠193215元。申请人主张上述4万元不包含2021年1月25日其向被申请人支付的1万元,与《收款证明》的内容相矛盾,亦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故原审对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并按照《收款证明》认定欠付工程款数额并无不当。

裁判结果

济南工程建筑律师||谈建筑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纠纷--综上,A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济南工程建筑律师||谈建筑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纠纷--驳回A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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