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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返还超付工程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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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工程律师||建筑工程返还超付工程款纠纷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返还超付工程款纠纷案情及证据,以下是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返还超付工程款纠纷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返还超付工程款纠纷--A申请再审称,一、本案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原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1.A在本案一、二审中未委托G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授权委托书系伪造,对其自认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应为无效。2.C在一审中提供的91张收据的公章、财务章系伪造。3.C一审中提供的工程结算核定单2553882.97元和54252469.80元,加盖的A的公章系伪造,经办人、签字人不是A的人员。因此,原审法院未严格审查代理人G的相关手续,存在程序错误,导致A遭受巨大损失。综上,A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依法申请再审。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返还超付工程款纠纷--被申请人C提交意见称,A没有所谓新证据,原一、二审认定事实的证据并非伪造,原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一、A委托G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原审诉讼程序的法律行为合法有效。G在本案原审诉讼程序之前,多次作为A的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在(2020)XX民申150号(A与B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9)XX02民终1321号(A与B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20)XX0283执异9号(A与B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21)XX06民终18号(A与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20)XX0283民初8338号(A与王XX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2020)XX0283民初7431号(A与官XX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等案件中,G均作为A的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在上述案件中A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中公章应与本案原审程序中授权委托书中使用同一公章。而G作为基层法律工作者,与C没有利害关系,没有理由伪造手续参加诉讼。若本案原审委托手续上A的印章与本案再审程序中使用的公章不一致,则证明A有多枚印章同时使用,更不能否定其诉讼代理人在诉讼程序中代表A作出法律行为的效力。二、C在一审中提交的一份2553882.97元工程结算核定单和一份54252469.80元工程结算核定单,以及91张收据均为真实有效。首先,两份工程结算单是由XX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审计结果系根据A提报的结算资料和工程实际情况审计后出具,不仅工程结算核定单有C和A的印章确认,而且结算资料是由A盖章后向C提报,审计过程中也有A在XX住宅小区项目的工作人员参与。其次,C向A支付款项是以转账支票和房屋抵顶方式,A否定收据公章的真实性,但C开出的支票全部由A在XX住宅小区项目的工作人员领取,所抵顶房屋也由A销售并收取了买房人的房款。如果A否定了上述证据的真实性,那么A就没有证据证明其履行了与C之间的施工合同,C也不应向A支付任何款项。A在再审申请中的表述可以认定为涉嫌合同诈骗的犯罪线索。再次,G作为诉讼代理人在一审程序中确认了上述证据的真实性,A再审程序中又否认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毫无事实依据。综上所述,A是在C向其提起的诉讼后提起的本案再审,其目的是为了逃避向C返还超付款项的责任,其所谓的伪造公章不仅在与C履行合同过程中多次使用,更在其他多个诉讼案件中使用,如果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满意就以公章伪造为由申请再审,将使司法公信力荡然无存。综上,应驳回A的再审请求。

 

裁判理由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返还超付工程款纠纷--本案一审中A作为委托人向受委托人G出具了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G在A与B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落款委托单位处加盖了A的公章。庭审中,G作为A的诉讼代理人出庭并对C提交的工程结算核定单和91张收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原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及举证情况认定C赔偿B经济损失2928678.77元,并无不当。二审中A未参加庭审,G亦未代表A发表意见。现A主张上述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证据中的公章系伪造,G的质证意见侵害了其诉讼权利,并提出对相关公章进行鉴定的申请。对此,本院认为,A申请再审时虽然提交了该公司的公章,但仅依据其目前使用的公章并不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证据中的公章系伪造的,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勘验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因此,对于A提出的鉴定申请,本院不予准许。

裁判结果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返还超付工程款纠纷--综上,申请人A的再审申请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返还超付工程款纠纷--驳回A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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