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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工程专业律师||谈建筑工程委托代建合同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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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工程专业律师||建筑工程委托代建合同纠纷案例

济南建筑工程专业律师||谈建筑工程委托代建合同纠纷案例案情及证据,以下是济南建筑工程专业律师||谈建筑工程委托代建合同纠纷案例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建筑工程专业律师||谈建筑工程委托代建合同纠纷案例--A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委托A建设XX办公楼主体,双方之间构成委托代建合同关系,同时认定被申请人与C并不产生直接的施工合同关系。实际上A只是受托人,由A代表C将案涉工程发包给被申请人,A已将该情况如实反馈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一审的庭审中也提供了C的委托合同,再次证明被申请人对A代表C将XX办公楼施工工程发包给被申请人的事实是知情且同意的。本案涉案工程的付款义务人应系C,而非A,A并非一审适格被告,结算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应由C承担,而非A。一、二审法院采信了被申请人提供的C及G出具的复印件材料属于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一审中被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据,仅仅是C及其法定代表人G的单方陈述,其目的是推脱其作为委托人应当承担的涉案工程的付款义务,不应仅以此认定A是付款义务人。应追加C、G、XX有限公司为本案的当事人,才能查清事实,但一、二审法院并未对该案事实进行全面的审查,片面的采信被申请人的单方陈述,判令A这个受托人承担付款义务,有失公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规定申请再审。

济南建筑工程专业律师||谈建筑工程委托代建合同纠纷案例--B提交意见称,一、A与案外人C双方委托合同关系,我方事前是不知情的,A也没有向我方披露有关情况,我方是基于在后期诉讼中才了解知情。二、在一审法院2018年6月15日对A制作的《调查笔录》中,A认可其系受C委托代建XX,并对其与C之间的委托合同、XX有限公司代付工程款的授权委托书予以确认,A在上述调查中还认可是其联系到我方为该工程施工。三、基于上述事实,根据法律规定,我方选择向A主张权利,系对权利的自由处分。

裁判理由

济南建筑工程专业律师||谈建筑工程委托代建合同纠纷案例--本案审查的焦点问题是A作为被托人应否承担责任。A在再审申请书中主张:“但实际上A只是受托人,由A代表C将涉案工程发包给被申请人,A已将该情况如实反馈给被申请人。”即,A认可其是受C委托代建案涉工程,并将案涉工程发包给被申请人。A虽然主张其已将该情况如实反馈给被申请人,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判决认定被申请人系基于在后期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在诉讼中对A与C的委托代建关系了解并知情,认定事实并无不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规定了第三人选择相对人的权利,被申请人选择受托人A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原判决判令A承担责任,亦无不当。

裁判结果

济南建筑工程专业律师||谈建筑工程委托代建合同纠纷案例--综上,申请人A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济南建筑工程专业律师||谈建筑工程委托代建合同纠纷案例--驳回A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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