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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工程专业律师||谈建筑钢结构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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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工程专业律师||建筑钢结构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例

济南建筑工程专业律师||谈建筑钢结构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例案情及证据,以下是济南建筑工程专业律师||谈建筑钢结构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例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建筑工程专业律师||谈建筑钢结构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例--A申请再审称,(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2020年4月14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钢结构工程安装合同书》,约定申请人将承包的C建设的D2#车间钢结构工程分包给了被申请人,合同约定的工程名称为XX海洋生物2#车间,工程范围为自基础螺栓安装至钢结构图纸内所有安装、焊接,天沟溢水口安装,屋面板、墙面板、楼承板的卸车、安装焊接后的外漆面,达到钢架合格要求。承包方式为包清工带辅材,计算方式及单价为按图纸建筑面积计算,含吊车费,承包单价15.3M以每平方48元,15.3M以上为每平方61元,付款及结算方式为钢柱、钢梁结构吊装结算付至安装费25%,一层完成付25%,屋面板安装结束付至安装费25%,工程主体钢结构全部完成验收合格后付至安装费95%,余款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5%,保修期为工程验收合格日起一年内付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申请人的施工进度难以确保工程工期,C、D工程现场监理人员的多次催促下,2020年6月19日被申请人私自带领所有施工人员撤离工地,单方违约不再施工。2020年6月20日申请人现场拍照,足以证实被申请人只是履行了合同约定的D2#车间的钢结构框架安装义务,天沟溢水口、屋面板、墙面板等均未施工,现提供照片三张作为新证据。但申请人已预付给被申请人11.8万元,工程款已全部结清。(二)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2020年7月6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拖欠农民工工资为由,带领施工人员到C追要劳动报酬,为此C派员与申请人一起对被申请人施工安装的D2#钢结构车间实际完成的工作量现场查验后,出具了2#车间10-14/A-R轴一层2020年7月6止东区实际安装工程量的结算清单,证实被申请人实际安装的钢结构框架安装费为115570.80元(附结算清单),同日按照结算清单载明的内容,申请人、被申请人、C现场技术监理人员E签字认可了2#车间10-14/A-R轴一层(B)结算清单,该结算清单证实了被申请人所履行安装的钢结构框架的面积和建筑面积的价值,并非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内实际价值。二审法院没有查清被申请人所施工的D2#车间是否已按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将天沟溢水口、屋面板、墙面板等工程已履行完毕,就以钢结构框架的建筑面积和合同约定的平方价格判决申请人支付工程款,明显缺乏证据依据。综上,申请人提供的《钢结构工程安装合同书》、“施工现场照片”、2#车间10-14/A-R轴一层2021年7月6日止的结算清单等证据,能够证明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裁判理由

济南建筑工程专业律师||谈建筑钢结构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再审案件后,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等规定,对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进行审查。”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修正前的第二百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再审事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则围绕该两项再审事由是否成立再审审查本案。

济南建筑工程专业律师||谈建筑钢结构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例--关于申请人的第一个再审事由是否成立的问题。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再审提交了三张照片作为新证据,用以证明被申请人没有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施工任务,即天沟溢水口、屋面板、墙面板等处均未施工。本院对申请人提交的新证据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新证据无法予以确信。一是照片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视听资料,视听资料作为证据具有较强的可复制性,故视听资料作为一种法定证据形式,一般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需要其他客观性证据加以补强;二是仅从照片显示的影像内容上来,无法判断被申请人是否存在未施工的工程,而且申请人所主张的天沟溢水口、屋面板、墙面板等工程范围,是在其与C订立的合同中约定的,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没有订立书面施工合同,故该施工范围是否应由被申请人完成,尚缺乏充分的依据;三是申请人在一审抗辩中并未涉及被申请人存在尚未完工的工程。总之,申请人提供的新证据对本案待证事实的证明力不足,不足以推翻原判决,故本院无法予以采纳。

济南建筑工程专业律师||谈建筑钢结构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例--关于第二个再审事由是否成立的问题。被申请人原审提交的2020年7月6日由E代表C与B、A签订的2#车间10-14/A-R轴一层(B)结算清单,明确载明:2#车间10-14/A-R轴一层建筑面积楼承板部分3518.64㎡,非楼承板部分1380.24㎡,建筑面积4898.88㎡,结算清单明确标明系“B”的结算清单。对于由三方签署的该工程结算清单,三方在原审中均没有否认其真实性,故二审法院采信该结算清单作为本案所涉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2#车间10-14/A-R轴一层2020年7月6止东区实际安装工程量的结算清单上,仅有申请人的签字和C、D的印章,但没有被申请人B的签字,二审法院未采信申请人提交的该证据并无不当。

裁判结果

济南建筑工程专业律师||谈建筑钢结构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例--综上,A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A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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