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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工程专业律师||谈建筑工程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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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工程专业律师||建筑工程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例

济南建筑工程专业律师||谈建筑工程驳回再审申请案例案情及证据,以下是济南建筑工程专业律师||谈建筑工程驳回再审申请案例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建筑工程专业律师||谈建筑工程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例--2016年3月23日,A作为发包方、C作为承包方签订了《XX不锈钢产业园区20兆瓦光伏电站项目EPC总承包合同》,由C承包XX不锈钢产业园区20兆瓦光伏电站项目EPC总承包的光伏电站的部分工程,合同总价为17003.655万元。2017年11月11日,A与C签订了《工程预付款协议》,由A预付C工程款68299200元,并约定工程预付款应在支付工程款时由乙方直接扣回或抵折乙方进度款。2018年2月11日A出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票据号码为XX,票据金额为人民币68299200元。该票据载明出票人及承兑人均为A,收票人为C,汇票到期日为2019年2月11日,票据承兑信息一栏载明,出票人承诺:本汇票请予以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人承兑: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日期:2018年2月11日。2018年2月11日,C将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B。汇票到期后,B未按期向A提示付款,票据记载票据状态为“逾期提示付款已拒付”。

裁判理由

济南建筑工程专业律师||谈建筑工程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例--本案焦点问题一:B对C是否享有票据追索权。焦点问题二:C与A之间的基础合同关系能否对抗B票据权利的行使。焦点问题三:D应否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济南建筑工程专业律师||谈建筑工程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例--关于焦点问题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票据纠纷案件,适用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以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公布施行的有关行政规章与法律、行政法规不抵触的,可以参照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被拒付的,若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曾发出过提示付款,则可向所有前手拒付追索;若未在提示付款期内发出过提示付款,则只可向出票人、承兑人拒付追索。本案通过汇票票面记载票据状态“逾期提示付款已拒付”可以证明,B未按期提示付款,依法丧失对其前手C的追索权,B无权要求C偿付票款。C抗辩成立,一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济南建筑工程专业律师||谈建筑工程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例--关于焦点问题二:A所主张的关于其与C之间签订的《XX不锈钢产业园区20兆瓦光伏电站项目EPC总承包合同》无效的抗辩无证据支持,且双方已经互相给付对价,其主张基础法律关系违法而不承担票据付款责任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不能对抗B。《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十四条: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A已于2018年2月11日承兑,目前票据已到期,其应当承担付款责任。

济南建筑工程专业律师||谈建筑工程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例--关于焦点问题三:D为证明其财产独立性提交了D与A自2018年至2020年审计报告,证实双方各自独立核算,不存在财产、财务混同之情形,B请求D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济南建筑工程专业律师||谈建筑工程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A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B票据款68299200元及利息(自2019年2月1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B对C、D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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