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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专业律师||谈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检察院抗诉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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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专业律师||谈建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检察院抗诉案例

济南工程专业律师||谈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检察院抗诉案例案情及证据,以下是济南工程专业律师||谈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检察院抗诉案例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工程专业律师||谈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检察院抗诉案例XX省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XX14民再XX号民事判决认定的A与B之间是劳务分包合同关系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理由如下:区别建设工程转包合同与劳务分包合同的主要标准为是否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是否对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经济技术责任等标准。首先,现有证据足以证明A进行了管理,而B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进行了管理。A能够具体明确的说明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管理人员等人员情况,提供了XX小学工程的现场管理收材料人员为D、技术员为F等管理人员情况,以上人员出具了证明并出庭予以证实。由于A其个人从B处承包了XX镇XX小学工程,其不是专业专门的、具有资质的建设工程施工公司,其并没有建立规范、专业的工程项目部,但上述证据能够证明其对涉案工程进行了实际有效的管理,而B作为专业的建筑公司,除了C与其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中载明“承包人项目经理:于胜波外”,并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对XX镇XX小学工程进行了管理,更说不清对XX镇XX小学工程进行管理的人员情况,且由于涉案工程有多处工地,即使其成立项目部、有管理人员,但其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项目部、管理人员对XX镇XX小学工程进行了管理。至于在发生拖欠工资情况时B委派的史会来身份亦为B驻XX区项目部代表,而不是管理人员。其次,A承担了XX镇XX小学工程的主要经济技术责任。A与B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A在原审中提供了采购证明、人工证明等证据,白金斗、班玉国等建材供应商明确表明系A和其联系建材的价格、数量、付款方式等具体事宜,并且A个人向其支付过货款,可以证明A在实际施工中对工程所涉劳务和部分建筑材料进行了出资购买。如果A仅是劳务承包,联系购买施工材料缺乏合理性。A委托对施工材料的质量检测。XX小学电线、混凝土砌块、砌筑砂浆质量检验报告显示,虽然委托单位显示为B,但委托人为A。符合工程非法转包关系中对外以承包方名义进行的特征,并且A持有检测费收据原件,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检测费系其交纳。B虽然提供了采购合同等证明其购买了涉案工程材料,但采购合同显示的工程名称或者施工地点为XX区“全面改薄”项目(B承包的XX区神头镇、XX镇的11所小学建设工程),并非涉案的XX小学,采购的施工材料金额也明显超过XX小学工程的中标价格,即B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工程XX小学的大部分施工材料系由其提供。A主张从B处领取的施工材料,实际均由A以收据的形式冲抵工程款,对此A提供了收据复印件,主张已收到的工程款远远高于B转账和代发工资1127200元。B虽然以对账清单为复印件为由不认可,但未提供A从B领取材料的全部记录予以推翻。庭审中B仅仅提供了A出具的两张收条。可见,A领取工程款时确实给B出具收据。收据原件保存在B具有合理性。原审明确要求B提供与A之间来往账目的原始凭证,但B仅提供了单方制作的往来明细列表,且对不提交原始账目未作出合理说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该认定A该项主张具有真实性。再次,B支付给A的费用远远超出涉案工程劳务费预算。从原审认定事实看,B在施工期间向A支付930600元,另向施工人员发放工资196600元,远远超出了认定的涉案工程劳务部分工程价款564179.06元,明显与单纯的劳务分包费用结算惯例不符。综上所述,可以认定A与B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转包合同关系具有高度可能性。

裁判理由

济南工程专业律师||谈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检察院抗诉案例本案再审争议的焦点问题是A与B之间是建设工程转包合同关系,还是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关系,即A是否属于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

济南工程专业律师||谈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检察院抗诉案例本案中,B从C取得涉案工程的承包权后,将工程交由A施工,未与A签订书面合同,无法直接判断A的承包范围是涉案XX小学整个工程还是工程中的劳务作业部分,故应从A对涉案工程是否存在组织施工管理行为,是否对涉案工程投入人、材、机等生产要素及是否对工程施工过程拥有独立支配权等方面综合判断双方之间讼争法律关系的性质,及A是否属于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

济南工程专业律师||谈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检察院抗诉案例首先,A能够具体明确地说明涉案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施工人员情况,并有施工人员的证明及现场管理人员D、技术员F、安全员邴文臣等证人出庭作证的证言,可以证实A对涉案工程存在组织施工管理行为,而B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实其对涉案工程履行了管理职责,其在本院再审期间提交的涉案工程验收材料、施工方案报审材料、施工技术资料、监理资料往来登记表、监理通知等证据只能证实B作为涉案工程的总承包人履行了材料接收、验收报审等职责,不足以证实B实际对涉案工程进行了管理。

济南工程专业律师||谈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检察院抗诉案例其次,A原审提交的采购证明、人工证明、班XX等五名建材供应商的出庭证言及塔吊租赁费收条、租赁协议等证据足以证实A在施工中出资购买了工程所需的部分建筑材料,并租赁了相关建筑设备。B提交的其购买建材、租赁塔吊等设备的合同显示的工程名称或者施工地点并非涉案XX小学,且采购建材的金额明显超过涉案XX小学工程的中标价格,不足以证实涉案XX小学工程的全部建筑材料和建筑设备由其提供。

济南工程专业律师||谈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检察院抗诉案例最后,B在施工期间向A支付了930600元,另向施工人员发放工资196600元,远远超出原审认定的涉案工程劳务部分工程价款564179.06元,明显与单纯的劳务分包费用结算惯例不符。

裁判结果

济南工程专业律师||谈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检察院抗诉案例综上,在案的现有证据能够证明A对涉案工程不仅投入了劳务,而且还投入了部分建筑材料和建筑设备及进行了施工管理,不符合劳务分包“包工不包料”的特征,抗诉机关认为双方之间的讼争法律关系应为建设工程转包合同关系具有高度可能性,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证明标准的规定,本院对抗诉机关的抗诉意见予以采纳。

济南工程专业律师||谈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检察院抗诉案例因原审将双方间的关系定性为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关系,造成涉案争议的工程价款总额、已付数额及欠付款数额等基本事实未进行审理,且双方之间尚未进行工程结算,故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济南工程专业律师||谈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检察院抗诉案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XX14民再XX号、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XX14民终2402号和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2018)XX1403民初30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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