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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专业律师||建筑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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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济南工程专业律师||谈建筑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例--A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认定的“涉案工程施工期间,XX公司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多次出现农民工上访问题,期间造成停工”与事实完全不符。申请人的工人不存在上访问题,更不存在停工情形。1.申请人提交的《劳务工人工资委托代发协议书》,已证明被申请人具有发放农民工工资的义务,用于发放工资的款项由被申请人负责解决。故即使存在拖欠工资及上访现象也是因被申请人不按照工资代发协议约定及时发放工资造成的,与申请人无关。2.申请人提交的微信截图及证人D的证词,也证明不存在停工行为,以及申请人是由被申请人强行清场的,并不是申请人的原因造成停工。(二)原审法院认定双方之间未最终结算及2020年1月22日前完成产值860917.46元是正确的,至2020年5月22日已实际完工90%。而合同约定总造价1957481.7元,申请人应得的工程款远超过860917.46元。济南工程专业律师||谈建筑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例--即使被申请人支付了806616.5元,原审法院将前述806616.5元作为已付工程款直接冲抵1月22日前的工程款,并据此判决被申请人仅支付54300.88元工程款及利息,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1.一、二审法院认定被申请人2020年5月20日借给申请人181507元用于发放工资错误,实名工资支付表中的C从未在这工地施工过,二审中我方施工人员D、E均当庭证实不认识此人,在我公司施工人员考勤表中也并无此人,虽一审中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当庭提交的181507元的工资支付表当庭认可,但二审中有证据证实C从未在涉案工地施工过,被申请人181507元的款项并未按照申请人提供的工资支付表支付给申请人施工人员,支付给C的28292元应从申请人应付工程款中扣除。2.退一步讲,即使被申请人支付了181507元的工资,但被申请人支付的181507元款项用途是2020年2、3、4、5月的工资,申请人反诉的是2020年1月22日前拖欠的工程款,故该181507元与申请人反诉请求无关联,不应在申请人的工程款中扣除。3.申请人实际施工至2020年5月22日,在2020年1月22日后至2020年5月22日施工期间必然产生新的工程量及农民工工资,原审法院在未查明181507元事实的情况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先行判决不当,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先行判决的法律规定。(三)《情况说明》中载明为保障农民工工资发放,向被申请人借款10万元。基于此,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借款10万元,但该款并未直接支付给申请人,该10万元是否实际支付及收款人是否全部为申请人的施工工人,一、二审法院并未查明,同时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如实支付了该10万元,但也不能将该10万元从申请人反诉的工程款中扣除。1.《情况说明》中载明的10万元是借款,与本案反诉的工程款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在本案中不应处理。2.退一步讲,即使该款用于支付了工人工资,但《情况说明》中明确约定该借款10万元从1月22日之后的工程款中扣除。而申请人反诉请求的工程款315807.88元,是10万元借款之前的工程款。在该出具《情况说明》后仍继续施工至2020年5月22日,在此期间被申请人存在严重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的情况,故即使借款在进度款(工程款)中扣除,也只能从出具《情况说明》后所产生的工程款中扣除,而不应当在出具《情况说明》之前的工程款315807.88元中扣除。因《情况说明》出具后的应付工程款数额无法确定,过错在于被申请人,是被申请人强行清场导致,理应承担因此引起的一切不利后果,若再将10万元予以扣除,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利益。(四)一审法院审判程序严重违法,本案先后经历多次开庭,由简易程序转为合议庭审理,未在三日内告知,更是存在人为干预案件审理现象,严重影响一审法院独立审判,并因此作出错误判决。(五)本案为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申请人为索要拖欠的工程款多次向住建、信访部门提出诉求。被申请人为了阻止信访,及拖延付款的目的,故意将包括申请人在内的5家劳务班组以同一理由同一时间起诉到一审法院,并要求100万的高额赔偿,但本案经历多次庭审,被申请人却无故撤诉。被申请人恶意诉讼、滥用诉权的行为理应受到制裁。一、二审期间申请人就此向原审法院反映,并要求追究被申请人的法律责任,但原审法院未予查处和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裁判理由

济南工程专业律师||谈建筑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例--申请人在本案中的反诉请求是判令被申请人支付2020年1月22日前的工程款315807.88元及利息。本案经原审查明,落款日期为2020年1月22日的涉案《情况说明》显示,截止目前申请人已完成产值860917.46元,应付金额为545109.58元,实际支付348944.78元,剩余未付金额为196164.80元(进度款流程已全部审核完成),双方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根据再审申请人的再审事由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问题是在涉案工程款数额860917.46元已确定的情况下,被申请人欠付申请人的工程款数额如何认定。本院审查认为,在被申请人的本诉请求业已撤回的情况下,本案原审应围绕申请人的反诉请求进行审理,申请人的反诉请求是主张被申请人支付2020年1月22日前欠付的工程价款,并未涉及2020年1月22日之后的工程款项,原审采信的2020年5月20日《实名工资支付表》项下的款项及借款10万元均是发生于2020年1月22日后的证据和事实,超出了申请人的反诉请求范围,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裁判结果

济南工程专业律师||谈建筑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例--综上,A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济南工程专业律师||谈建筑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例--一、指令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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