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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专业律师||谈建筑工程木工工程款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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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专业律师||建筑工程木工工程款纠纷案例

济南建筑专业律师||谈建筑工程木工工程款纠纷案例案情及证据,以下是济南建筑专业律师||谈建筑工程木工工程款纠纷案例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建筑专业律师||谈建筑工程木工工程款纠纷案例--A申请再审称,1.原判决认定的债权转让数额错误,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本案名为债权转让纠纷,实质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债权转让人未与债务人结算单方转让债权,转让的债权数额不属实,原判决认定的债权转让数额错误。原判决遗漏了A代D、E支付的F、G、H木工、钢筋劳务费1232000元。原判决并未对D2018年6月23日出具的收条收款项目、收款主体、收款时间、付款方式进行核实,仅依据收条中注明的2016年8月6日至2017年1月18日共计收款2489922元,错误认定A代付的1232000元包含在该收条中。2.本案债权转让人享有的是实际施工人债权,A作为总承包人与债务人B未结算,欠付B工程款数额不确定。原判决未审查A欠付B工程款数额,判决A与B共同向债权人付款证据不足。3.A系涉案工程总承包人,与D、E无直接合同关系,依法仅在欠付转包人B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D、E承担补充付款责任,原判决未查明A欠付B工程款数额判决A共同付款,适用法律错误,程序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二、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济南建筑专业律师||谈建筑工程木工工程款纠纷案例--B申请再审称,1.鉴于D授权的F、H、G是收取争议款项的知情人和经办人,B曾向法庭申请传唤上述三人出庭作证,但法庭未予准许,导致原审无相关证据证明D收取193.2万元人工费的事实。二审告知B可另案向义务人主张权利,故B在XX区人民法院对C、F、D、E、G、H提起不当得利之诉。XX区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判决是确认B主张D已收取193.2万元人工费的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2.一审庭审中,D自认施工的是主体工程,装修工程不属于主体工程部分,因此外墙抹灰、大厅贴瓷砖装修款项84.92758万元应予扣减,原审不予扣减错误。F所提交的说明也证实主体工程部分不包含外墙抹灰和大厅贴瓷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裁判理由

济南建筑专业律师||谈建筑工程木工工程款纠纷案例--根据本案在卷《XX广场一期工程木工余款付款协议》《XXXX广场XXXX劳务(钢筋班结算单)》等证据,可以认定A代D向F、G、H支付款项,经过了D的同意。二审判决认定“……B主张的其它不属于重复扣减的款项,系由F、G、H等收取,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上述款项的收取经由D授权或认可,B可另案向义务人主张权利”存在不妥。原审在未对D2018年6月23日出具的收条收款项目、收款主体、收款时间、付款方式进行严格核实的情况下,直接认定涉案193.2万元与70万元的差额部分包含在D于2018年6月23日出具的收条中依据不足,应对涉案款项是否存在重复计算的问题予以查明。

裁判结果

济南建筑专业律师||谈建筑工程木工工程款纠纷案例--综上,B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济南建筑专业律师||谈建筑工程木工工程款纠纷案例--一、指令山东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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