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转包管理费纠纷案例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转包管理费纠纷案案情及证据,以下是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转包管理费纠纷案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转包管理费纠纷案--A申请再审称,1.原审判决认定申请人A承担17%管理费、按照16256971.7元计算管理费缺乏证据证明。一是双方合同无效,17%管理费约定亦无效,不应作为被申请人B提取17%管理费的依据。被申请人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转包,没有证据证明其参与了涉案工程的施工、管理,其无权按17%提取管理费。双方是劳务分包,申请人负责劳务,其它均由被申请人负责完成提供。本应由被申请人完成的工作,却由申请人完成。二是原审判决按照16256971.7元提取管理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缺乏证据证明。依据双方合同第二条,假设提取管理费,参照合同约定,也应当是以申请人的工程量最终审计额为基数提取,而不是被申请人与建设单位的结算额作为基数,即只能按照申请人工程量审定额(16256971.7元-1063355.26元+513411.03元-8446213.5元-2550000元),不能把本应由被申请人购买的材料款而实际由申请人付款的2550000元、被申请人材料款8446213.5元、被申请人自己施工部分的工程款(1063355.26元-513411.03元)算在内,不符合双方约定。2.如前所述,双方合同无效,管理费约定无效,在被申请人没有参与涉案工程施工、没有履行组织管理协调义务情况下,原审判决仍按照合同约定判决被申请人按照16256971.7元提取17%管理费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没有法律依据,且显失公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本案被申请人是转包方,申请人是承包人,参照合同约定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权利是申请人而不是被申请人,且该规定适用工程款,而不是管理费。一审判决申请人按照17%支付被申请人管理费,适用法律错误。二审判决本应查明本案事实,依据现有证据依法改判支持申请人的上诉请求而未支持,应当发现一审适用法律错误予以改判而未改判,亦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二百条第二、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裁判理由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转包管理费纠纷案--针对申请人A的申请再审事由,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问题是原审判决认定的涉案管理费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转包管理费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应予支持。具体到本案,申请人A与被申请人B双方约定的管理费是双方关于合同价款的约定,是双方结算工程款的主要依据,是双方关于工程款如何计算分配的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双方诉争的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并且被申请人实际对工程进行了管理,根据上述解释的规定,申请人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17%的比例给付被申请人管理费。又根据双方费用汇总表等证据及双方当庭陈述,案涉管理费包含工程税费、电费等相应规费、支出,剩余的才为被申请人实际取得的管理费用,扣除上述税费等相关费用后,管理费并不存在不合理的情形,以工程量价款审计值16256971.7元的17%计算管理费,并无不当。因此,原审所作判决,属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申请再审的事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转包管理费纠纷案--综上,再审申请人A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转包管理费纠纷案--驳回A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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