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工程专业律师||谈建筑工程公司内部工程项目承包协议纠纷案例 济南工程专业律师||谈建筑工程公司内部工程项目承包协议纠纷案例案情及证据,以下是济南工程专业律师||谈建筑工程公司内部工程项目承包协议纠纷案例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工程专业律师||谈建筑工程公司内部工程项目承包协议纠纷案例--A申请再审称,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是受雇于E从事涉案工程管理工作,时间自2011年至2016年12月底,其每月支付申请人的工资3000元,包含雇佣期间工地管理部分花费。虽然申请人和E与D签订施工合同,并参与结算,是E授权签订的,申请人未收工程款,全由D与E结算。(2017)X09民终XX号民事判决中,D在该案二审提供九组付款凭证证明支付E工程款的情况。该案中的九组证据可以证明,D已向E支付工程款91520112.42元,但工程款分文未支付给申请人。申请人提供的新证据中国建设银行XX支行个人活期个人明细表一宗,证明在雇佣期间E每月支付申请人工资3000元,其他款项是在工程管理期间报销的花费。证明申请人与E是雇佣关系。原审让申请人承担责任显失公平,属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E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是本案适格被告,原审未予追加其作为被告属漏列主体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裁判理由 济南工程专业律师||谈建筑工程公司内部工程项目承包协议纠纷案例--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问题是A提交的新证据是否足以推翻原审判决,原审判令A向实际施工人G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确。A申请再审期间提交的(2017)X09民终XX号民事判决在原审中已提交,不属于再审新证据,其提交的其本人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XX支行个人活期个人明细表并非二审后新发现的证据,亦不属于再审新证据,且该证据不能证明A与E系雇佣关系。关于A申请再审期间提交的证人J、K、L、N的证言,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人作证以出庭作证为原则,除非证人因客观事由不能出庭作证。上述证人在原审中均未出庭作证,A在再审申请书中亦未陈述上述证人在原审未出庭作证的客观原因,因而上述证人的作证方式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A提交的上述证据不具有证明力,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原审依据A与B签订《公司内部工程项目承包协议书》的约定将涉案工程发包给B以及A对B主张的涉案工程欠款数额认可的事实,判令A向B支付涉案工程款及利息,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因B的合同相对方是A,而非E,因此,一审法院没有追加E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并无不当。 裁判结果 济南工程专业律师||谈建筑工程公司内部工程项目承包协议纠纷案例--综上,A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济南工程专业律师||谈建筑工程公司内部工程项目承包协议纠纷案例--驳回A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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