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我要咨询 法律法规 建筑工程合同 欠款与结算 工程变更与增减项
质量与保险 挂靠纠纷 转包与违法分包 招标投标 勘察设计 监理纠纷

滚动公告

供求信息

访客留言
[12-28]想找建筑和地产&n
[6-4]招标项目合同签订后
[4-22]建筑工程合同中约定
济南工程建筑律师||谈建筑工程玻璃幕墙工程款纠纷案例
互联网

济南工程建筑律师||建筑工程玻璃幕墙工程款纠纷案例

济南工程建筑律师||谈建筑工程玻璃幕墙工程款纠纷案例案情及证据,以下是济南工程建筑律师||谈建筑工程玻璃幕墙工程款纠纷案例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工程建筑律师||谈建筑工程玻璃幕墙工程款纠纷案例--A申请再审称,1.申请人提交新证据。(1)2017年要求被申请人对案涉工程进行维修的律师函及EMS回执,证明在案涉工程保修期内,申请人就通知过被申请人案涉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但被申请人故意逃避维修义务,存在严重恶意,被申请人不得以保修期为由免除责任。2015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间的《玻璃幕墙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第二条约定,案涉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2014年3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第三条约定保修通知按照以下地址发出,乙方在本协议中提供如下约定地址,供甲方发出维修通知使用,地址:XX市XX区××路××号××室,乙方声明,在变更上述地址时必须保证事先按以下通讯方式通知甲方,否则,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责任。2017年12月27日,申请人通过EMS向被申请人的XX市XX区××路××号××室寄送达《律师函》,在函中明确告知被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玻璃幕墙的设计、供料、施工均由贵司负责,贵司的施工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并要求被申请人于2018年01月10日前委托专业人员到现场进行安全和质量检查并进行维护、修缮工作。根据EMS特快专递邮件再投、改退批条显示,该邮件被退回,退回原因是收件人迁移新址。申请人至今未收到过被申请人有关变更送达地址的通知,被申请人系怠于履行通知义务,并以此逃避在保修期内履行维修义务,因此保修期不得作为被申请人免除维修义务的理由。(2)申请人提交被申请人对案涉工程的《设计说明》,证明案涉工程的质量既不符合被申请人在开工前作出的承诺,也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被申请人的《设计说明》第4页明确载明,对于《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2003)在案涉工程中的承诺为“适用”,但根据申请人在一审中提交的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有限公司《鉴定报告》,依据JGJ102-2003《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第5.6.1条,案涉工程设计不合理如内片玻璃破碎,外片玻璃也随之脱落,说明案涉工程的重大质量隐患在设计阶段就已存在,案涉工程质量既不符合被申请人自己提供的《设计说明》,也不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2.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二审法院作出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系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已经能够充分证明涉案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第一,申请人在本案一审中提交的《鉴定报告》对案涉工程质量已有明确的鉴定分析结论,是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对案涉工程的设计问题,鉴定分析是设计不合理,如内片玻璃破碎,外片玻璃也随之破碎;对案涉工程的施工问题,鉴定分析是现场抽检的开启扇上方挂钩压条,缺少中间位置固定螺丝,两固定螺丝间距大于300mm,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对案涉工程的硅酮结构胶鉴定分析是切开截面可见气泡,注胶不饱满不密实,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试验室检测的开启扇板块硅酮结构胶缝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对案涉工程的铝合金型材的鉴定分析是现场检查铝合金型材膜厚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对案涉工程使用玻璃的鉴定分析是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第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保证涉案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符合合同约定和相关质量标准,是被申请人作为总包单位应尽的义务,因此在产生相关争议时,使用的建筑材料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标准和相关质量标准,属于被申请人的举证责任。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鉴定报告》载明案涉工程设计说明中第四章第六项钢化玻璃防自爆设计中第3条采用2小时,290摄氏度条件下的均质处理(HST)来消除钢化玻璃自爆,但未见本工程玻璃进行过均质处理的证明文件,至今被申请人仍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使用的玻璃符合合同约定的均质条件,因此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而不是因为被申请人的举证不能,反而免除其履行义务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责任。第三,无论本案案涉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被申请人在施工过程中的偷工减料行为,都会造成案涉工程最终质量不能达标。申请人在一审中提交的《鉴定报告》明确载明:在拆检时发现拆检部位玻璃板块的外扣盖压板固定螺丝于玻璃板块之间距离过小,有接触的可能性,存在玻璃被挤压破裂的隐患,该工程玻璃中存在的微小硫化镍结石,是造成钢化玻璃自爆的内在原因,玻璃板块外扣盖压板安装固定不符合要求等因素提高了钢化玻璃自爆的概率。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之规定,被申请人施工不合格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不能以保修期为理由免除责任。第四,被申请人对案涉工程质量不合格是明知的,这在申请人一审中提交的《XX外立面幕墙玻璃自爆解决方案会议纪要》中能够体现,在该会议纪要中,被申请人明确自认玻璃自爆率过高属于工程质量问题,也正是说,被申请人对案涉工程设计不合格、使用的建筑材料不合格、施工期间存在偷工减料最终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是明知的,在被申请人存在恶意的情况下,不得以保修期为理由免除保修责任。(2)关于申请人主张的巡查人员的工资损失,二审法院认为与涉案工程维修没有关联性,系认定事实错误。事实上关于涉案工程需要巡查人员定期巡查是被申请人明确作出的承诺,并愿意承担此项费用,如被申请人对此否认,应提供反证证明其已经安排了巡查人员,否则就应该赔偿申请人的此项损失。(3)关于钢结构的维护,二审法院以无证据证明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且已过质保期为由,驳回了申请人的此项主张,系事实认定错误。根据合同约定及被申请人自己的承诺,钢结构的维护与涉案工程的质量问题及质保期无关,该维护系被申请人的合同义务。同时被申请人在原审过程中,始终并未否认其应当履行钢结构的维护承诺,却对其已经履行了钢结构的维护义务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被申请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但原审法院在被申请人自认钢结构的维护与质保期无关的情况下,仍以质保期为由驳回申请人的此项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3.涉案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是案件的争议焦点,而关于这一问题,申请人提交的《鉴定报告》证明:客观上案涉工程质量不合格申请人提交的会议纪要证明,主观上被申请人认可存在质量问题,且从涉案工程的玻璃破损情况看,案涉工程的质量不合格问题始终未得到解决。无论被申请人的意见为何,申请人在原审过程中提交的证据已经能够充分证明案涉工程质量不合格,如果被申请人坚持认为工程质量合格,应当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规定,向法院申请鉴定,但被申请人怠于履行举证义务。为此,申请人特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而一审法院及二审法院对此均故意回避,最终导致本案认定事实的重要证据无法获得。4.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本案案涉工程从设计之初即存在质量隐患,且避免该种质量隐患是被申请人的法定义务,与案涉工程是否使用无关,原审判决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7条第一款规定属适用法律错误。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第二十九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被申请人作为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保证案涉工程的设计、施工、建筑材料合格均为被申请人的法定义务,对上述法定义务,法律没有规定任何免除该法定义务的条件和时间限制,因此案涉工程投入使用不能免除被申请人的保修责任。(2)原审法院认为保修期是免除被申请人保修责任的理由,系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是因产品缺陷导致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有关时效的例外。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供的《设计说明》第6章明确承诺本工程幕墙设计使用年限为不低于25年,也是说在25年的安全使用期内,申请人均有权向被申请人主张因质量不合格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被申请人有关于保修期的抗辩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能作为免除其保修责任的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二、五、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济南工程建筑律师||谈建筑工程玻璃幕墙工程款纠纷案例--B提交书面意见称,二审判决作出时间为2021年6月10日,申请人申请再审时间为2022年1月5日,已经超过了6个月的申请再审期限。双方一致以工作联系函的方式沟通,2018年2月,被申请人还向申请人出具过维修承诺函并进行过维修活动,申请人还于2018年3月14日支付过最后一笔工程款,不存在无法联系的情形。涉案工程已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多年,且已超过保修期,工程质量不存在问题。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裁判理由

济南工程建筑律师||谈建筑工程玻璃幕墙工程款纠纷案例--申请人提交的所谓新证据并非是新出现的证据,不符合民诉法关于再审期间新证据的条件,不予采纳。涉案工程已于2014年7月18日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至今多年,双方协商约定的质保期也于2018年2月28日届满,申请人在工程竣工验收时未提出质量问题,说明其认可工程符合验收标准,其在质保期过后又申请对涉案工程的质量问题进行鉴定的理由不充足,且申请人是在一审庭审结束后提交的鉴定申请,已经超过了规定的举证期限,一、二审法院对其鉴定申请未予准许并无不当。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均不能成立。

裁判结果

济南工程建筑律师||谈建筑工程玻璃幕墙工程款纠纷案例--再审申请人A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二、五、六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济南工程建筑律师||谈建筑工程玻璃幕墙工程款纠纷案例--驳回A的再审申请。

 


专业律师:
分享到:
版权所有:济南建筑工程律师|济南建筑工程律师王勇|济南建设工程律师|济南建筑工程欠款律师|济南工程纠纷律师   单位地址:济南市经七路758号连城国际大厦A座301室,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573782679 传真: Email:13475953851@163.com
浏览次数 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