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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建筑律师||谈工程建筑施工承包合同工程款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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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建筑律师||工程建筑施工承包合同工程款纠纷案例

济南工程建筑律师||谈工程建筑施工承包合同工程款纠纷案例案情及证据,以下是济南工程建筑律师||谈工程建筑施工承包合同工程款纠纷案例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工程建筑律师||谈工程建筑施工承包合同工程款纠纷案例--A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二审仅依据被申请人提交的《工程造价核定总表》认定本案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一审认定申请人为本案一审被告错误。申请人没有在涉案工程承包合同上盖章,既非本案施工承包合同的签订方,亦非涉案工程建设方,根据合同的相对性,申请人不是本案一审适格被告。关于被申请人一审庭审中向法庭提交的工程造价核定总表和五份发票,首先,工程造价核定总表虽然有申请人的盖章和经过鉴定,但申请人对公章鉴定结论持有异议,经查询,申请从未有过该公章相应时间段盖章审批记录。该公章签章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其次,最后一份发票开具的时间为2014年1月14日,而被申请人一审庭审陈述涉案工程造价核定总表形成的时间为2014年10月份。在本案涉案工程尚未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审计造价结算的情况下,以审计造价结果超前开具发票,在法律上不可能。另外,被申请人一审提交的五份发票付款方名称均为XX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而非申请人,因此,该证据并不能证明申请人具有涉案工程的建设单位身份。因被申请人无相应施工资质,涉案《施工承包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涉案工程既没有经竣工验收合格,也没有进行审计造价结算,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既非涉案工程款的共同债务方,也不具有支付工程款的义务。涉案工程承包合同签订的时间为2012年8月13日,至今已经近十年,被申请人一审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一审判决仅凭被申请人提交的一份录音证据就认定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并且仅依据录音、照片证据就认定本案涉案工程由被申请人施工后已投入使用,显然与事实不符。(2020)XX0305民初XX号和(2020)XX03民终XX号民事判决的诉讼主体均为C,申请人并不是上述案件的诉讼主体。本案二审中,被申请人明确陈述《工程造价核定总表》来自审计报告而拒不提交审计报告,二审法院没有依法查清该事实,显属认定事实不清。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合同无效时,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的条件是工程经验收合格。本案涉案合同无效,被申请人无证据证明涉案工程经验收合格,且本案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和未进行审计造价结算是事实,加之申请人不是本案涉案合同一方,也非涉案工程款共同债务一方,因此,被申请人请求申请人支付工程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三十条规定以及《XX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20年11月14日)》第2条第(2)项规定,本案被申请人一审提交的工程造价核定总表不是涉案合同双方的结算协议,不能作为涉案工程的结算依据。(三)根据《XX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20年11月14日)》第1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对其实际投入工程的资金、设备、材料、人工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四)根据《XX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20年11月14日)》第6条规定,被申请人一审提交的工程造价核定总表不具有法律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鉴定意见的内容,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五)一审判决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被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所代替,一审判决在已有新的司法解释的情况下,仍然适用旧的司法解释,显然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未对此依法予以纠正,亦属适用法律错误。三、原审判决程序错误。在一审庭审中,申请人已经就涉案工程造价提出鉴定申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应依法对涉案工程造价进行鉴定,而一审法院未经鉴定程序径行判决,程序错误。二审法院也未依法予以纠正,程序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裁判理由

济南工程建筑律师||谈工程建筑施工承包合同工程款纠纷案例--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问题是原审判令A和C应支付B涉案工程款,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济南工程建筑律师||谈工程建筑施工承包合同工程款纠纷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B为证明自己的主张,一、二审中提交了涉案《施工承包合同》《工程造价核定总表》、其向A法定代表人催款的录音资料、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XX03民终XX号民事判决以及本院(2021)XX民申4890号民事裁定。经查,涉案《施工承包合同》能够证明合同双方为B和C;A虽未在上述施工合同上盖章,但其在和B共同签署的《工程造价核定总表》上以建设单位的身份加盖公章,且此后所付140万元款项均由其支付,应视为其对该债务的认可;涉案催款录音资料可以证明B一直在主张权利,其所提本案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上述生效裁判文书已经认定B施工了涉案工程,且该工程已经交付使用。原审根据上述证据和认定的事实,并继而判令A和C应共同偿还B涉案工程款,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济南工程建筑律师||谈工程建筑施工承包合同工程款纠纷案例--关于A主张的印章真伪和申请鉴定问题。涉案《工程造价核定总表》为双方共同签署,该表上A的印章已经司法鉴定属实,A主张该印章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反驳,原审未准许其对涉案工程造价鉴定的申请,并将《工程造价核定总表》作为涉案工程的结算依据,亦无不当。

济南工程建筑律师||谈工程建筑施工承包合同工程款纠纷案例--关于A主张本案一审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未予纠正的问题。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作出的时间为2020年7月6日,该判决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于2021年1月1日才被废止,一、二审适用法律并无不当,A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裁判结果

济南工程建筑律师||谈工程建筑施工承包合同工程款纠纷案例--综上,A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济南工程建筑律师||谈工程建筑施工承包合同工程款纠纷案例--驳回A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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