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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专业律师||谈建筑工程债权转让协议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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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专业律师||建筑工程债权转让协议纠纷案例

济南建筑专业律师||谈建筑工程债权转让协议纠纷案例案情及证据,以下是济南建筑专业律师||谈建筑工程债权转让协议纠纷案例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建筑专业律师||谈建筑工程债权转让协议纠纷案例--A申请再审称,1.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XX省XX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不应作为审理本案的依据,原判决认定鉴定报告可以作为定案依据错误;原判决认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系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不存在违约行为。工程竣工验收后,申请人一直积极履行合同,不存在违约的情况。2.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被申请人没有能力、资格承担涉案工程建设、结算、审计、工程维修保养等方面的义务,无法对工程质量总体负责,被申请人与XXXX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实际是以债权转让的方式掩盖违法分包或非法转包的事实,并且被申请人与XX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时债权尚未形成,不具有可实现性,无论是从法律层面分析还是从合同层面分析,被申请人与XX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均是无效协议,原判决认定该协议有效系适用法律错误。原审法院未追加XX公司为本案被告参与诉讼违反法定程序。济南建筑专业律师||谈建筑工程债权转让协议纠纷案例--一审法院委托XX省XX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本案工程进行鉴定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裁判理由

济南建筑专业律师||谈建筑工程债权转让协议纠纷案例--经查阅原审卷宗,结合申请人所提再审事由,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济南建筑专业律师||谈建筑工程债权转让协议纠纷案例--关于案涉债权转让协议书效力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根据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本案中,A与XX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非依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且XX公司已经履行了其与A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施工义务,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XX公司将合同权利转让给B,并未侵犯A的合法权益,B可依据合同约定主张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本案中,B履行了对A的通知义务,法律并未明确禁止工程欠款债权进行转让,故应认定工程欠款可以转让。XX公司将工程欠款的债权转让给B,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2020年11月25日,B向A邮寄送达了债权转让协议及通知,B依法取得案涉债权。

济南建筑专业律师||谈建筑工程债权转让协议纠纷案例--关于是否应追加XX公司为被告的问题。对于当事人申请追加被告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是否应当予以追加。本案中,XX公司已经将涉案债权全部转让给B,XX公司不属于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原审未追加XX公司为被告,并不违反法定程序。

济南建筑专业律师||谈建筑工程债权转让协议纠纷案例--关于涉案鉴定报告能否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经查,涉案工程在实际建设过程中,存在部分工程变更的情况,对于南大门土建工程,XX公司与A在变更情况说明盖章,塔钟、大门口LED显示屏、XX石景观项目,也有双方盖章的资料,双方在变更项目资料盖章,应视为对相关变更的认可。对于变更产生工程量及价款应当进行司法鉴定,以实际鉴定造价为准。涉案鉴定报告系一审法院依据法定程序委托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作出,A虽对鉴定报告有异议,但并没有主张足以推翻该鉴定结论的证据,故案涉鉴定报告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关于A是否存在违约问题。经查,A没有按照涉案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付款,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违约金。

裁判结果

济南建筑专业律师||谈建筑工程债权转让协议纠纷案例--综上,A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济南建筑专业律师||谈建筑工程债权转让协议纠纷案例--驳回A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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