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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进度款逾期利息及滞纳金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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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工程律师||建筑工程进度款逾期利息及滞纳金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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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进度款逾期利息及滞纳金纠纷案例--A申请再审称,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证据1:刑事报案回执2份,立案告知书、破案告知书、《A关于D任职说明》各1份,工商登记材料1宗,证明:A已罢免了D的全部职务,并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伪造A印章的主要犯罪嫌疑人就是D等人。证据2:XX市XX人民法院(2021)XX0203民初XX号案件中,XX地矿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2021年8月13日对E的现场录音”文字材料1份,证明:D与B串通损害A利益。结合本案一审诉讼中D委托的律师出现的反常诉辩表现,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虚假诉讼的全部典型特征。证据3:(1)XX市XX区人民法院(2021)XX0214民初2794号生效民事判决;(2)XXXX建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在上述案件中出具的17份进度款审核报告《涉诉情况汇总表》1份;(3)XX公司在上述案件中出具的8份显示与B有关的《进度款审核报告》。证明:B在本案中提交的16份《进度款审核报告》(盖章页)不具有合法性和可采信性,故以此作为数据依据签署确认的《建设工程结算确认单》和《已完工程造价审定值统计表》,亦系伪造的。证据4: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XX02民初967号民事判决。证明:在该案中,B作为总包,只认可其中直接支付至B账户的1700万元。A只有本案一处工程项目,至于XXXX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2.49978452亿财政资金的付款,要么是XX公司财政资金付款错误,要么是B在本案中虚假陈述。二、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根据A提交的再审新证据,可以认定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以下证据是伪造的:(一)涉案16份《进度款审核报告》(盖章页)系伪造的,依据该16份《进度款审核报告》数据所签署的《建设工程结算确认单》《已完工程造价审定值统计表》中确认的已完工程造价3.9780684184亿元,亦系伪造的。(二)《建设工程结算确认单》《逾期应支付利息及滞纳金》及《补充工程款应付利息及滞纳金》中,虚高B债权,系严重损害A和其他债权人利益的造假行为。(三)涉案《建设工程结算确认单》中,确认应退还已缴履约保证金4500万元系造假。综上所述,D、E与B之间存在恶意串通,通过虚假结算,将履约保证金4500万元、合同预付款1000万元、合同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费4200万元虚增进已完工程造价,虚增普通债权,以骗取优先受偿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裁判理由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进度款逾期利息及滞纳金纠纷案例--关于A主张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的问题。关于证据一,经查,两份刑事报案回执、立案告知书、A工商登记材料均在原审庭审之前即已存在;破案告知书和《A关于D任职说明》虽在原审庭审结束之后形成,但均不能证明D与B之间存在恶意串通。关于证据二,经查,XX市XX人民法院(2021)XX0203民初XX号案件以调解结案,该案并未对A所提现场录音文字材料进行认定,亦未认定D与B之间存在恶意串通。关于证据三,经查,A申请再审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D、B与本案涉案咨询公司之间存在恶意串通。XX市XX区人民法院(2021)XX0214民初2794号民事判决虽系在本案二审判决生效后作出,但该案中并未对XX公司主张出具的17份进度款审核报告的真实性和效力进行审理认定,该判决并不足以推翻本案原审依据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的《建设工程结算确认单》《自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利息及滞纳金确认函》《补充自2018年2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利息及滞纳金确认函》等相关证据所作的判决。关于证据四,经查,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XX02民初967号民事判决认为A未提供证据证实XX公司垫付的资金与本案所确认的工程款具有关联性,并未支持A的主张,且该案已经本院二审判决维持。该案与本案并不具有必然的关联性,该判决亦不足以推翻原判决认定的已付工程款情况。综上,A再审提交的证据均不足以推翻原判决,本院不予采纳。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进度款逾期利息及滞纳金纠纷案例--关于A主张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问题。本院经审查认为,承上所述,A再审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D、E与B之间存在恶意串通。D时任A总经理,E系双方均认可的案涉工程项目部经理,故即使涉案《建设工程结算确认单》等材料上A的印章是D私刻的,亦是其公司内部管理混乱造成的,不能否定D、E以A的名义对外签字确认的行为属于履行职务行为,对A具有约束力,更不能据此认定原审据以判决的证据系伪造的。

裁判结果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进度款逾期利息及滞纳金纠纷案例--综上,A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进度款逾期利息及滞纳金纠纷案例--驳回A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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