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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专业律师||谈建筑工程合同材料款及人工费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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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专业律师||建筑工程合同材料款及人工费纠纷案例

济南建筑专业律师||谈建筑工程合同材料款及人工费纠纷案例案情及证据,以下是济南建筑专业律师||谈建筑工程合同材料款及人工费纠纷案例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建筑专业律师||谈建筑工程合同材料款及人工费纠纷案例--A、B申请再审称,1.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原审认定“A及B欠付D工程款322657元”的案件事实错误。申请人一审提供的有D签字确认的工程结算单、收款收据和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结合本案一审及(2019)XX0285民初XX号案件庭审时D当庭自认“涉案工程外墙保温总价是115万元”,足以证明申请人已不欠D任何工程价款。(2)二审关于“一审法院对A、B提供的工程结算单认定为复印件虽有瑕疵,但不影响判决结果”错误。申请人在本案一审庭审中提交的D签字确认的工程结算单是原件,庭审笔录中明确记载“证据原件在质证后退回,复印件入卷”。该工程结算单由D签字确认,D在本案中对结算单部分不予认可的陈述,与其在(2019)XX0285民初XX号案件庭审过程中的多次自认相互矛盾,违反了诚信原则和禁反言原则,不应采信。(3)申请人公司预算员E通过微信与被申请人互相发送的图片是该保温工程的预算,而非最终决算,这些图片没有任何签字盖章,申请人自始至终都不认可。一审认定“C提交的结算单系A预决算通过微信发送,认定结算单真实有效”的案件事实错误。二审认定“但该结算单未载明时间,无法确认具体形成时间”的案件事实错误。申请人只是对该微信证据形式无异议,一审判决歪曲表述为申请人“对微信内容真实性无异议”。事实上,申请人和一审第三人D均认可由D于2019年9月6日签字确认的书面结算单,晚于微信预算的形成时间2018年8月,符合预算、决算先后时间顺序,与D签字的收款收据和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也相互印证。2.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被申请人全部证据原件、原始载体未在一审法庭出示、交换、质证,原审却以此为据认定案件事实,显属严重违反证据出示、质证、审核认定的程序规定。3.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合同法第60条、第129条与本案基本就没有直接关联性,对本案不具有针对性;本案行为和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生效前,依法应适用法释[2004]14号《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第2款的规定,而非法释[2020]25号《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3条第2款的规定。一审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未予纠正。一审判决在D并不向申请人主张债权、否认对申请人享有债权的情况下,强行在D和申请人间设定债权债务关系,违反不告不理原则。一审判决致被申请人对同一份债权享有二次强制受偿权利,明显错误,即便申请人真应向被申请人付款,也仅就一审第三人D对被申请人承担的债务负补充或连带责任,不应负直接责任。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一审法庭向当事人虚假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非法剥夺了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裁判理由

济南建筑专业律师||谈建筑工程合同材料款及人工费纠纷案例--A、B申请再审的焦点问题是:原审判决认定B及A承担给付C工程款及利息的责任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

济南建筑专业律师||谈建筑工程合同材料款及人工费纠纷案例--经审查,A、B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证据原件和原始载体未在一审庭审出示、质证,经审查本案一审庭审笔录,第二次法庭笔录明确记载了申请人对原告C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并称看过原告提交的证据4(E通过微信与C互相发送的图片)原始载体,且申请人亦参加了已生效的(2019)XX0285民初XX号民事案件的审理,涉案证据均按法定程序进行过出示、交换和质证,现申请人以原审“违反证据出示、质证、审核认定的程序”的理由申请再审,本院不予支持。申请人申请再审所提其他事由与其二审上诉理由基本相同,二审审理时已予考虑,本院现分析如下:

济南建筑专业律师||谈建筑工程合同材料款及人工费纠纷案例--1.关于B是否欠D工程款的问题。根据本案及(2019)XX0285民初XX号民事判决查明的事实,D自B分包XX二期外墙保温工程后将工程人工转包给C,施工过程中亦由C购买工程材料,由A直接将材料款及人工费支付C后,D向B出具收款收据确认,D对工程付款情况并不掌握,故原审认定C为实际施工人;虽然A、B提交了由D签字确认的工程结算单确认工程价款为115万元并称签字时间为2019年9月6日,但该结算单未载明时间,无证据证明具体形成时间,D在本案中对结算单又不予认可,原审对该工程结算单不予采信并无不当。A、B虽对C提交的B预算员E通过微信发给C工程结算单不予认可,但未否认这是C与B涉案工程的实际参与人进行工程核对、结算的过程,该结算单虽未加盖A、B公章,原审考虑在涉案工程的整个过程中均由B将工程款直接支付给C,C向D出具收据,再由D向B出具收据确认收款,从而可以看出,B向C付款的数额是B根据C的工程量来确定的。原审综合考虑上述情况,且D在一审中对A、B提交的由D签字的工程结算单的真实性予以否认,以及生效判决认定D欠付C人工费308417元和A、B自认已付涉案工程款115万元的事实,对C提交的B预算员E通过微信发给C工程结算单的真实性予以采信并无不当。故原审认定B欠付D工程款322657元,对C要求A、B在尚欠D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的诉请予以支持并无不当。另,二审判决已明确表述了“A、B、D其中一方对C全部或部分承担一审法院(2019)XX0285民初XX号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工程价款以及利息和本案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工程价款及利息,另一方对C的给付责任相应减免”等内容,不存在同一份债权享有二次强制受偿权利的情形。

济南建筑专业律师||谈建筑工程合同材料款及人工费纠纷案例--2.原审判决适用法律及审理程序的问题。(1)关于一审合议庭组成人员的问题。本案二审已经查明一审法院在第五次法庭开庭笔录中载明合议庭组成人员错误系因书记员疏漏将合议庭组成人员记录为“G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H、J组成合议庭”,但庭审时合议庭组成人员为K、G、L并参加庭审,该法庭笔录开端部分亦载明“审判人员:K、G、L”,C在二审中亦陈述一审法院开庭审理时,该案审判长是K,合议庭成员是G、L。故该笔录记录笔误可以合理解释,不构成“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非法剥夺了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程序违法的情况。(2)关于本案法律适用问题。一审判决引用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并无不当;本案合同行为和事实虽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较为妥当,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本案一审判决于2021年8月16日作出,该司法解释的第43条第2款与原《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26条第2款的规定内容一致,一审判决适用《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虽有不妥之处,但不影响裁判结果,不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3)关于A、B主张其提供的由D签字确认的工程结算单系原件,而一审法院认定为复印件的问题,二审对此审查认为一审判决此项认定有瑕疵但不影响判决结果并无不当。故申请人以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等事由申请再审,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济南建筑专业律师||谈建筑工程合同材料款及人工费纠纷案例--综上,A、B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济南建筑专业律师||谈建筑工程合同材料款及人工费纠纷案例--驳回A、B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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