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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专业律师||谈建筑工程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承包工程款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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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专业律师||建筑工程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承包工程款纠纷案例

济南建筑专业律师||谈建筑工程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承包工程款纠纷案例案情及证据,以下是济南建筑专业律师||谈建筑工程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承包工程款纠纷案例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建筑专业律师||谈建筑工程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承包工程款纠纷案例--A申请再审称,一、1.对于被申请人提交金额为20万元的6181077号收据复印件,在申请人提交了XX日报社挂失声明且被申请人未提交付款凭证的情形下,原审法院认定该款项已经支付的证据不足。2.金额为39800元的收据原件仍在申请人处,经核实C也没有该收据及相应付款记录。根据本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B将开具给C的收据交付给申请人后,由申请人持收据交给C申请付款,C不经B直接支付给申请人,B仅以申请人领取时签字的收据入账,视为已经支付给申请人,故该证据与申请人具有利害关系。根据收据原件尚在申请人处的事实,且经C核实该公司没有该收据的情况下,可以证实该款项并未支付给申请人,且该收据与C是否结清工程款无关。原审法院以该收据系B向C开具,与申请人A无关为由不予采信,系事实认定错误。二、1.申请人提交与原件有同等证明力的加盖XX日报公章的挂失声明报纸复印件,证实6181077号收据已挂失、收据所涉款项并未实际支付的情况下,案涉款项是否已实际支付的事实真伪不明,被申请人B应进一步举证证明付款事实存在。原审法院机械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没有根据申请人的举证和被申请人B的抗辩适时转移举证责任、及时行使释明权,显属举证责任分配不当,系法律适用错误。2.被申请人B提交的记账凭证复印件及申请人提交的挂失声明作为本案中的重要证据,理应被着重审查。二审法院遗漏对上述证据的审查,便认定一审法院对登报声明作废的6181077号收据不予采信理据充分,系法律适用错误。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裁判理由

济南建筑专业律师||谈建筑工程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承包工程款纠纷案例--本案的焦点问题是A主张B、C欠付其工程款的诉求是否成立。

济南建筑专业律师||谈建筑工程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承包工程款纠纷案例--案涉工程系C发包,A借用B资质承包。A主张工程款的领取方式为B开具收据,C向A直接付款。而对于C的付款情况,(2018)XX0402民初XX号案件中A作为B名义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实质上其作为实际施工人以B的名义提起的诉讼(二审调查笔录第4页第一行A自述),A在该案中认可截止该案起诉之时C欠付工程款的金额为20万元。A在本案中又主张另存在其他未付款项,其主张与生效的调解书所确认的事实不相符。B在本案中亦始终认可C已支付全部工程款。A既无证据推翻其在(2018)XX0402民初XX号案件中自认的C支付工程款的相关事实,也无证据证明B存在从C领取工程款不向其付款的情形,原审驳回A对C及B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裁判结果

济南建筑专业律师||谈建筑工程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承包工程款纠纷案例--综上,A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济南建筑专业律师||谈建筑工程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承包工程款纠纷案例--驳回A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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