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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建筑律师||谈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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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建筑律师||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案例

济南工程建筑律师||谈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案例案情及证据,以下是济南工程建筑律师||谈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案例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工程建筑律师||谈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案例---XX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XX法院)查明,XX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B与被执行人A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A提出执行异议。

B与A借款合同纠纷一案,XX法院于2016年4月11日作出(2016)XX0683民初XX号民事判决:A偿还B借款本金8460269.93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A付款的同时,付给B自2015年12月29日起至判决生效确定给付之日止按8460269.93元以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律师代理费。判决生效后,B于2016年5月11日向XX法院申请执行,XX法院以(2016)XX0683执1565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B与D于2016年6月30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D以受让了B享有的(2016)XX0683民初XX号民事判决项下的全部债权为由,于2016年7月22日向XX法院申请变更自己为申请执行人。XX法院于2017年7月25日作出(2016)XX0683执1565-2号执行裁定,裁定变更D为申请执行人。

执行过程中,A不服(2016)XX0683民初XX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XX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2月8日向XX中院提出抗诉,XX中院于2018年7月11日作出(2018)XX06民再19号民事判决:一、撤销XX法院(2016)XX0683民初XX号民事判决;二、申诉人A偿还被申诉人B借款本金8447642.6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同时向被申诉人B支付自2015年12月29日起至判决生效确定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8.6275‰的2倍计算的利息;三、申诉人A向被申诉人B支付律师代理费30万元。XX法院依据该生效判决,裁定终结(2016)XX0683执1565号案的执行。

济南工程建筑律师||谈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案例---2018年8月20日,D表示认可并承接(2018)XX06民再19号民事判决权利,向XX法院申请执行,XX法院以(2018)XX0683执1987号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对申请主体提出异议,XX法院于2018年10月8日作出(2018)XX0683执1987-2号执行裁定,变更D为该案申请执行人。2020年3月3日,D向XX法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XX法院于同日作出裁定,终结该案执行。后,该案分别于2020年3月5日以(2020)XX0683执恢246号、2020年9月11日以(2020)XX0683执恢752号立案恢复执行。

2020年3月10日,中国XX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对B、D提起诉讼,请求撤销B将其对A享有的(2018)XX06民再19号民事判决项下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D的债权转让行为。XX法院于2020年6月28日作出(2020)XX0683民初1111号民事判决,撤销了二人之间的债权转让行为。B不服判决,提起上诉,XX中院于11月3日作出(2020)XX06民终5344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XX法院于2021年2月23日作出(2018)XX0683执1987号执行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D的申请。

济南工程建筑律师||谈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案例---2021年2月23日,B依据(2018)XX06民再19号民事判决向XX法院申请执行,XX法院立案后,被执行人以超出执行时效为由,提出执行异议。

裁判理由

《济南工程建筑律师||谈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2016年5月11日,B依据生效的(2016)XX0683民初XX号民事判决向XX法院申请执行,没有超出执行时效;执行过程中,B将(2016)XX0683民初XX号民事判决项下的债权转让给D,XX法院根据D的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权利及行为得以延续。

济南工程建筑律师||谈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案例---基于XX中院对原执行依据再审改判,D作为申请人依据生效的(2018)XX06民再19号民事判决于2018年8月20日向XX法院申请执行,XX法院依法立案受理,并实施了执行措施,该案申请执行的权利及行为得以延续至2021年2月23日XX法院作出(2018)XX0683执1987号执行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D的申请。

济南工程建筑律师||谈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案例---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权利是一种实体权利,根据查明的事实,B、D一直向人民法院申请依据生效判决要求A清偿债务主张实体权利。XX中院于2020年11月3日作出(2020)XX06民终5344号民事判决,撤销了B与D之间的债权转让行为,致D丧失了作为申请执行人的主体资格,应认定B此时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申请执行权利被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时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根据上述法律规定,B申请执行后,将执行的权利转让给D,申请执行的权利得以延续。在D被生效判决确认不符合申请执行人适格主体的情况下,B于2021年2月23日向XX法院申请执行,不超过执行时效。A的执行异议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规定,经该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XX法院作出(2021)XX0683执异27号执行裁定:驳回异议人(被执行人)A的执行异议。

济南工程建筑律师||谈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案例---A向XX中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XX法院(2021)XX0683执异27号执行裁定,并对B的执行申请裁定不予执行。事实与理由:一、B申请执行(2018)XX06民再19号判决已经超过两年的申请执行期间,应当依法驳回B(2021)XX0683执999号案的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期间是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计算。2018年7月11日,XX中院作出(2018)XX06民再19号民事判决(2018年8月11日判决生效),判决A偿还B借款840万元。2021年2月23日,B向XX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21)XX0683执999号。2018年8月21日是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至2021年2月23日B向XX法院申请执行,已经超过两年的申请执行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三条“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的规定,B超过两年申请执行,无法定中止、中断事由,应当依法裁定不予执行。二、D被驳回的对(2018)XX06民再19号判决的申请执行,不产生权利人B申请执行期间的中止、中断,更不可能产生B申请期间的延长。1、D从未成为(2018)XX06民再19号判决确认债权的权利主体。申请执行的权利是实体权利,须权利人行使,非权利人无权行使。B与D的债权转让,因二人转让行为违法甚至犯罪(拒执罪)被法院生效判决撤销。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债权转让视为自始不存在、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D自始没有成为(2018)XX06民再19号判决确认的债权的权利主体。D被裁定驳回的执行申请,也不会发生权利主体B申请期间中止、中断的后果。2、从《民法通则》《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民法典》列举的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事由中,也无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产生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3、任何人不得从违法、犯罪行为中获益(包括诉讼时效利益)。“任何人不得从违法、犯罪行为中获益”是一句古老的法律谚语,意思是利益(包括时效利益)的取得都要通过合法的方式,违法行为不能获利。这条法谚的精神,已在《在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庭长座谈会上的讲话》《九民会议纪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中广泛体现。B将债权转让给其子D,父子俩合谋为规避XX中院的执行,转移、隐匿责任财产,父子俩是违法甚至是犯罪(拒执罪共犯)行为,且违法甚至犯罪(拒执罪)的犯罪构成已经完成,也就是犯罪既遂。B不能也不应该从与其子D既遂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中,获得其申请执行期间中止、中断的时效利益。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时效只有法定事由的中止、中断,没有延长。这是与诉讼时效制度的重要区别之ー。任何的行为都不会产生权利人申请执行时效延长。三、XX法院(2021)XX0683执异27号执行裁定,故意违背案件事实。1、裁定认定“B、D一直向人民法院申请依据生效判决要求异议人清偿债务”错误。自2018年7月11日(2018)XX06民再19号判决作出后,至2021年2月23日期间,B从来没有向法院申请执行。裁定中称B一直向人民法院申请依据生效判决要求异议人清偿债务,是故意违背案件事实。四、XX法院(2021)XX0683执异27号执行裁定,故意违背法律。诉讼时效与申请执行时效,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且“执行申请的期间是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以区别于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原审裁定故意错误的将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标准(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当做申请执行时效的起算时间标准(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原审裁定故意错误的用诉讼时效的延长规定,来延长B的申请执行时效,故意袒护违法、犯罪行为,充当保护伞。综上,对于生效的(2018)XX06民再19号判决,B超过两年申请执行,且无法定中止、中断事由。D自始没有取得权利人资格,其被驳回的执行申请不产生B申请执行期间中止、中断的后果。法律更无申请执行时效延长的规定。B2021年2月对生效的(2018)XX06民再19号判决申请执行,已经超过了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间。应当依法撤销XX法院(2021)XX0683执异27号执行裁定,对B(2021)XX0683执999号案的执行申请裁定不予执行。

济南工程建筑律师||谈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案例---XX中院认为,民事诉讼法对申请执行的期间作出了规定,当事人法定申请期间怠于行使申请执行权的,将面临丧失通过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获得权力救济机会的风险。本案中,在认定B的执行申请是否超过申请期限时,应当综合案件事实作出认定。XX法院(2016)XX0683执1565号案执行过程中,D即依据与B签订受让案涉债权的协议,经XX法院裁定变更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所涉民事案件被提起再审后,XX中院于2018年7月11日作出(2018)XX06民再19号民事判决,D于2018年8月20日对该民事判决提出执行申请,XX法院立案执行。虽然B、D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后被生效民事判决撤销,但综合D此前基于该协议提出执行申请,XX法院已立案执行,案涉债权连续处于被追索状态的事实,应当认定该期间B并不构成怠于行使申请执行权,D的执行申请产生中断执行申请期间的法律效果,B的执行申请未超过申请期间。综上,A的复议请求不成立,不予支持。XX法院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驳回A的复议申请,维持XX法院(2021)XX0683执异27号执行裁定。

A不服,向本院申诉,请求撤销XX中院(2021)XX06执复60号和XX法院(2021)XX0683执异27号执行裁定,裁定对B的执行申请不予执行。事实与理由:一、(2021)XX06执复60号执行裁定存在错误。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第227页认为,非适格主体提起的诉讼,不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A认为,这个观点背后的法律基础是任何人不能从违法中获利;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XX法院(2020)XX0683民初1111号民事判决,撤销了D与B之间的债权转让,后XX法院(2018)XX0683执1987号执行裁定,以D非适格当事人为由,驳回了D的执行申请。所以,D自始没有成为(2018)XX06民再19号判决利害关系人,其执行申请不会产生该债权申请执行期间中止、中断的法律效果。2.(2021)XX06执复60号执行裁定错误认定“B、D一直向人民法院申请依据生效判决要求异议人清偿债务”“B申请执行后,将执行的权利转让给D”;错误地将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标准(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当作申请执行时效的起算时间标准(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二、(2018)XX06民再19号判决于2018年7月11日作出,B于2021年2月23日申请执行该判决,已经超过两年的申请执行期间,依法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济南工程建筑律师||谈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案例---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XX法院于2018年11月5日作出的(2018)XX0683执异134号执行裁定查明:“申请执行人B与被执行人A民间借贷纠纷一案,XX法院以(2016)XX0683民初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A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460269.93元及相应的利息、代理费等,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XX法院于2016年5月11日以(2016)XX0683执1565号立案执行。执行期间,XX法院依法裁定变更第三人D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2019年6月14日,XX中院作出(2019)XX06执复52号执行裁定,对(2018)XX0683执异134号执行裁定认定的上述事实予以确认,并维持了该裁定。根据以上事实可以认定,(2016)XX0683民初XX号民事判决生效后,B向XX法院申请执行,该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执行。(2016)XX0683民初XX号民事判决为2016年4月11日作出,B申请执行该判决未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因此,XX中院(2021)XX06执复60号执行裁定认定“B、D一直向人民法院申请依据生效判决要求异议人清偿债务”“B申请执行后,将执行的权利转让给D”,具有事实依据,该裁定并不存在A所称的认定事实错误的问题。

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条第三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根据以上规定,申请执行时效的起算时间应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关于第三个焦点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认为:“关于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是否具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问题……因原告非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被驳回起诉。由于原告并非适格的权利主体,故其起诉对于真正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当然,如果事后真正的权利人对非权利人的起诉行为进行追认,授予其代为起诉,则非权利人的起诉行为因获得授权或被追认而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本案中,XX中院于2018年7月11日作出(2018)XX06民再19号民事判决,判令A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B借款本金8447642.6元及利息等。2018年8月20日,D表示其承接(2018)XX06民再19号民事判决权利,向XX法院申请执行。2020年3月3日,D向XX法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XX法院于同日作出裁定,终结该案执行。后经D申请,XX法院分别于2020年3月5日以(2020)XX0683执恢246号、2020年9月11日以(2020)XX0683执恢752号立案恢复执行。虽然XX法院和XX中院在另案中判决撤销了D与B之间的债权转让行为,后XX法院于2021年2月23日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D的申请,但B向本院提交的答辩状中表示其对D申请执行(包括申请恢复执行)的行为进行追认,D申请执行(包括申请恢复执行)的行为因被追认而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即使B申请执行(2018)XX06民再19号民事判决的时效从2018年7月21日起算,因D于2018年8月20日申请执行,于2020年3月5日和9月11日申请恢复执行而中断,B于2021年2月23日向XX法院申请执行,并未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

裁判结果

济南工程建筑律师||谈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案例---综上所述,申诉人A的申诉请求不能成立,不应予以支持。XX法院和XX中院执行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7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A的申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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