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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专业律师||谈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合作协议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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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专业律师||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合作协议纠纷案例

济南工程专业律师||谈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合作协议纠纷案例案情及证据,以下是济南工程专业律师||谈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合作协议纠纷案例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工程专业律师||谈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合作协议纠纷案例--A申请再审称,1.一审程序违法。一审独任审理,没有其他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是以合议庭的形式作出判决,显然错误。原判决落款时间2020年12月20日,A直至2021年3月8日才收到判决。原审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G。无论是基于B、C与D、G签订的《工程施工劳务合作协议》,还是依据G领取了670万元工程款与B、C相关,原一审均应追加G作为本案的当事人参与诉讼。现A已找到新证据,证明G已将400万元转账支付给B、C,进一步证明B、C虚假诉讼。2.原判决遗漏重要事实,认定事实明显错误。原审未查明G已将400万元转账给B、C的事实。针对A已支付案外人XX路通公司200万元混凝土商砼款的事实原一审暂不涉及,二审维持一审判决,更是错误。3.A不应给付B、C任何款项。另外,A与众森公司是分包关系。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二、六、七、十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济南工程专业律师||谈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合作协议纠纷案例--B、C提交意见称,1.本案一审程序不违法。2.A所称遗漏当事人G的理由不能成立。3.A未提交有效证据证实G从F领取的670万元中的400万元已支付。4.原审未支持A所提的XX路通公司200万元混凝土商砼款合理合法。综上,A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依法驳回其再审申请。

裁判理由

济南工程专业律师||谈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合作协议纠纷案例--原审中,A提交了G的银行转账记录,其申请再审再次提交该份证据及收款人的账户信息,并以此主张G从F领取的670万元中的400万元已支付给B。经审查,上述证据中三笔转账共365万元是否已经转账支付给B对本案事实认定有重大影响。再审中,应进一步查明涉案工程款支付情况,必要时可向G进行调查。对于涉案的XX路通公司混凝土商砼款200万元,应查明上述混凝土商砼是否用于涉案工程,是否应在本案中一并解决。

裁判结果

济南工程专业律师||谈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合作协议纠纷案例--综上,A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济南工程专业律师||谈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合作协议纠纷案例--一、指令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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