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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专业律师||谈工程建筑工程量及工程价款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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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专业律师||工程建筑工程量及工程价款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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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济南建筑专业律师||谈工程建筑工程量及工程价款纠纷案例--A申请再审称,1.原判决遗漏A的上诉请求。A上诉书中已明确阐述一审判决未将D结算书中XX项目工程款予以扣除,但二审法院并未就A的该项请求是否成立进行分析,亦未论述不予扣除的理由,属于遗漏上诉请求。2.A与D仅是对涉案工程中B1地块、B2地块、XX项目三个项目单独结算金额存在分歧。在各方对事实不存争议仅就工程款数额存在异议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应当释明A有权对XX项目工程款数额申请鉴定,原审法院未释明A进行鉴定,剥夺了A的辩论权利。3.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没有证据证明B实际施工了D发包给A的全部工程,证人王某及D均证实XX项目系A自行施工。(2)F有权代表B进行结算,F的手稿与案外人H和B的通话录音可以相互印证,应当以F手写的结算稿作为A与B之间的结算。(3)约定3%管理费的合同施工范围仅为B2地块,并不包含B1地块,原判决将B1地块一并按约定3%管理费计算没有证据支持。(4)B并非合同主体,不是适格的原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九、十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裁判理由

济南建筑专业律师||谈工程建筑工程量及工程价款纠纷案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问题是:原审对涉案工程价款的认定是否具有事实依据。

济南建筑专业律师||谈工程建筑工程量及工程价款纠纷案例--关于A所称XX项目工程款的问题。A主张其与D的结算工程款中包含XX项目工程款。经审查,D提交的有关XX项目的工程量及工程款均无相应的施工证据相佐证,A对数据的真实性也不认可,且结算书中的结算方量明细,仅记载了B1、B2地块的施工内容,并没有XX项目的具体工程量信息。原审据此认定,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A与D结算书中的工程款包含XX项目工程款并无不当,原判决亦不存在A所称遗漏上诉请求的问题。承上所述,本案在不能认定D与A结算书中包含XX项目工程款的情况下,也就不存在对XX项目工程款进行鉴定的问题,A所称原审法院剥夺其辩论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济南建筑专业律师||谈工程建筑工程量及工程价款纠纷案例--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和在卷证据,A主张对部分涉案工程自行组织了施工,但其并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关于A主张的结算依据问题。在A与B存在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合同一方当事人要推翻书面合同对结算方式的约定,应当提交充分的证据进行证明。F的对账稿仅为其单方书写,并未体现B与A确认一致的意思表示;A曾出具声明,否认H可代表其公司作出意思表示,且H与B的录音对各方之间权利义务的陈述,并未达到具体明确的程度。故原审认定上述证据不足以推翻双方书面合同对结算方式的约定,未支持A的主张具有事实依据。虽然B与A签订的含管理费3%条款的施工合同仅载明为B2地块,但在B实际一并施工了B1、B2两个地块,该两个工程施工难度一致,且A也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两块地双方分别约定了结算标准的情况下,原审认定两地块的结算标准一致亦无不当。

济南建筑专业律师||谈工程建筑工程量及工程价款纠纷案例--关于B是否为适格原告的问题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G否认其与A之间存在施工合同关系,原审已查明B实际施工了涉案工程,A主张B非本案适格原告与事实不符。

裁判结果

济南建筑专业律师||谈工程建筑工程量及工程价款纠纷案例--综上,A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九、十一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济南建筑专业律师||谈工程建筑工程量及工程价款纠纷案例--驳回A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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