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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专业律师||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工程款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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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专业律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工程款纠纷案例

济南建筑专业律师||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工程款纠纷案例案情及证据,以下是济南建筑专业律师||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工程款纠纷案例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建筑专业律师||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工程款纠纷案例--A申请再审称,1.涉案工程已投入使用。2021年12月24日上午,被申请人诉申请人(2020)XX0105民初149号案件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明确自认涉案工程2020年8月20日已投入使用,庭审视频、笔录可证。2.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塔吊租赁费损失204,000元,申请人提交了2018年11月28日加盖监理单位XX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公章的“工作联系单”,证明申请人于2018年8月5日安装完成科技创新型节能材料制造项目生活楼和科研楼施工用塔吊。XX省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在一审出庭答复异议时,证实现场勘验时塔吊仍在现场。一、二审法院未对该事实予以认定与裁决,属于遗漏裁决诉讼请求。3.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工程款,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施工工程存在的质量瑕疵均可修复。被申请人不正当阻止付款条件成就,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工程款。按照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如果出现工程质量问题,被申请人应当下发整改通知,通知申请人整改。被申请人未通知申请人整改,直接解除合同,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工程款。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7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条驳回申请再审人诉讼请求,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上述规定,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经修复后验收合格,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也就是说工程款与修复款是两回事,可以分别计算。司法解释第11条也赋予了承包人维修的权利,只有在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改建才可以减少工程价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三、六、十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济南建筑专业律师||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工程款纠纷案例--B提交书面意见称,1.2020年8月18日XX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作出《鉴定报告》NO.JDD200493,申请人施工的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涉案施工合同于2019年12月31日解除,申请人并未施工完成合同约定施工内容,所施工部分亦未进行竣工验收。申请人要求支付工程款条件未成就,原审驳回其要求支付工程款请求,符合法律规定。2.被申请人并未陈述已经对涉案工程使用,申请人的主张是其主观臆断。被申请人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2.4条支付工程款,但申请人违约,施工质量不合格且不进行质量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原审驳回其诉求,适用法律正确。3.申请人提交的2018年11月28日工作联系单系其单方制作,未经被申请人确认,申请人请求支付塔吊租赁费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裁判理由

济南建筑专业律师||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工程款纠纷案例--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问题是原审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济南建筑专业律师||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工程款纠纷案例--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于2019年12月31日解除,申请人作为承包方并未完成合同约定全部施工内容,已施工部分亦未进行竣工验收。在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20)XX0105民初149号案件中,经法院委托XX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就涉案工程的质量问题进行鉴定作出的鉴定意见证明涉案工程存在工程质量问题,本案二审亦与XX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进行核实,涉案工程不能得出工程质量合格的结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三条、第十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修复后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本案中,涉案工程尚未进行修复,亦无法确定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是否合格,在此情况下,原审认定申请人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条件尚未成就,对其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并告知其可待工程修复、验收合格后另行主张权益,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济南建筑专业律师||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工程款纠纷案例--申请人主张2021年12月24日上午,在(2020)XX0105民初149号案件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明确自认涉案工程2020年8月20日已投入使用,有庭审视频、笔录可证,但申请人在本案再审申请中未提交上述证据材料。本院依法查阅(2020)XX0105民初149号案件卷宗,2021年12月24日开庭笔录已经当事人出庭人员签字确认,根据笔录记载,经法庭调查,被申请人陈述“2020年8月29日申请人撤场,被申请人仅是将前期预定的设备放置在工厂内,使用时间在司法鉴定结束之后”,笔录中并未有申请人主张的内容,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济南建筑专业律师||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工程款纠纷案例--申请人主张原判决未对塔吊租赁费损失进行认定与裁决,遗漏诉讼请求,经查阅原审卷宗,申请人一审中提交2018年11月28日工作联系单系为证明停工、窝工损失,据此申请人主张的塔吊租赁费损失属于停工窝工损失这一项诉讼请求,而对于申请人的该项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中已明确作出认定,不予支持,本案原审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并未遗漏诉讼请求的情形。

济南建筑专业律师||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工程款纠纷案例--申请人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再审事由申请再审,但其再审申请书中并未明确原判决采信的哪些证据系伪造及理由,对该再审事由本院不予审查。

裁判结果

济南建筑专业律师||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工程款纠纷案例--综上,再审申请人A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三、六、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济南建筑专业律师||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工程款纠纷案例--驳回A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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