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工程建筑律师||谈建筑工程工程量及工程款数额纠纷案例 济南工程建筑律师||谈建筑工程工程量及工程款数额纠纷案例案情及证据,以下是济南工程建筑律师||谈建筑工程工程量及工程款数额纠纷案例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工程建筑律师||谈建筑工程工程量及工程款数额纠纷案例--A申请再审称,1.案外人C、D所施工的工程项目并非由B实际进行施工,因此对该部分工程量应予扣除。但原审法院对此事实应查明而未查明,仅根据B所提供没有A盖章认可的工程量结算单便认定A存在欠付B工程款的事实与客观事实相矛盾,判决有失公正。2.本案一审审判过程中,审判人员因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被刑事立案,其行为严重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十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裁判理由 济南工程建筑律师||谈建筑工程工程量及工程款数额纠纷案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问题是:原判决认定的B工程款数额是否具有事实依据。 济南工程建筑律师||谈建筑工程工程量及工程款数额纠纷案例--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本案中,B在施工完成自A分包的工程后,其与A员工E共同签署了《男生宿舍B班组已完成工程量结算》。上述结算单系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明确确认了B的工程款数额,原审予以认定具有事实依据。A主张结算单中包含案了外人C、D所施工工程的工程款。经审查,A与案外人C,山东XX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案外人D,A与B均系分别达成合意形成了单独的合同关系,在合同中未约定上述三个合同共同结算工程价款。并且,上述结算单中没有C和D施工内容的记载,亦没有案外人C与D的签字确认。故原审据此认定A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案外人C、D的工程款包含在B与A的结算单中,进而未支持A的主张具有事实依据。 济南工程建筑律师||谈建筑工程工程量及工程款数额纠纷案例--关于A所称本案一审审判人员在审理本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十三项规定的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是指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行为。经审查,A并未提供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证明本案一审审判人员存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十三项规定的行为,故其该项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裁判结果 济南工程建筑律师||谈建筑工程工程量及工程款数额纠纷案例--综上,A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十三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济南工程建筑律师||谈建筑工程工程量及工程款数额纠纷案例--驳回A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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