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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专业律师||谈建筑工程供热管道铠装工程款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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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专业律师||建筑工程供热管道铠装工程款纠纷案例

济南工程专业律师||谈建筑工程供热管道铠装工程款纠纷案例案情及证据,以下是济南工程专业律师||谈建筑工程供热管道铠装工程款纠纷案例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工程专业律师||谈建筑工程供热管道铠装工程款纠纷案例--A、B申请再审称,一、《XX供热管道铠装工程施工合同》所涉工程并不存在,合同内容明显虚构,在合同未实际履行的情况下,原审认定A与C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且明显缺乏证据证明。工程使用的镀锌板本身就为6mm,竣工验收时已被确认,不存在竣工之后将旧4mm改为6mm的情况且已超过两个采暖期。C多年未向A及B提出主张,D也从未告知,均有悖常理。C在2018年1月以案涉《XX供热管道铠装工程施工合同》起诉北方建设公司,因无法证明已施工了案涉工程而于2019年1月撤回起诉。二、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XX供热管道铠装工程施工合同》及《力源热电厂余热回收供热工程城区二次网及换热站安装工程4标段钣金结算单》(以下简称结算单)明显是虚假的。《XX供热管道铠装工程施工合同》是D以E名义签订,该合同未加盖E公章。A施工的原工程一年半以前早已通过验收,且已过了质保期,不可能再产生涉案工程。原一审庭审中,原XXXX节能有限公司亦说明案涉铠装合同的施工并不存在,已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原合同约定的就是6mm,因此,D、C签订的该合同明显是虚构的。结算单中B的印章加盖在空白处,不符合加盖公章的习惯,不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三、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1.依据A委托G(A妻妹)与D所签订的《工程合同》,可确认A将所有工程中的部分劳务及部分辅材依法分包给了D并向其支付劳务分包费、辅材费共计3539418元,D明确25号站和长输7标的人工费包含在内,可以证明D与A之间是劳务分包关系而非雇佣关系。原审认定D与C签订供热管道铠装工程施工合同行为系从事雇佣活动行为,从而认定A对C的施工工程款依法承担支付责任明显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2.二审法院对A和B提交的大量新证据,不仅未作任何表述且对全部证据不予采信亦未作出说明,严重的违反程序。其次,C在二审庭审时未出庭,二审法院应对结算单真伪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公正裁判,在C、D未作出合理解释且未查实的前提下,仅依据在空白处加盖B印章的结算单,判决A承担责任并由B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三、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裁判理由

济南工程专业律师||谈建筑工程供热管道铠装工程款纠纷案例--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原判决认定A、B对C主张的工程款承担连带付款责任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济南工程专业律师||谈建筑工程供热管道铠装工程款纠纷案例--首先,关于案涉工程内容是否真实存在的问题。A、B主张其承包的工程均于2014年竣工验收且已经过质保期,不存在又于2016年发包工程的可能性。本院认为,针对该问题,D在原审中提交了XX县人民法院对工程建设方XX县清新热力有限公司(原XX市XX节能有限公司)工程技术负责人E所作调查笔录,结合D提交的2016年6月8日该公司资料员F通过邮箱发送的当日会议纪要,可以证明XX县清新热力有限公司2016年6月8日召开过由工程各方参加的针对2014年工程整改完善的会议,E与B均派人参加,本案当事人A作为E代表参加会议,管道铠装施工是XX县清新热力有限公司要求工程各方对原施工进行的整改完善,内容真实存在。A、B仅以2014年竣工资料为据主张工程不存在及《XX供热管道铠装工程施工合同》、结算单系伪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济南工程专业律师||谈建筑工程供热管道铠装工程款纠纷案例--关于D与C签署施工合同及进行工程结算所产生的法律责任是否应由A、B承担的问题。本案C承包的施工工程项目,属于A实际施工的工程范围。而D是XX县清新热力有限公司所认可的案涉项目负责人,(2017)鲁1327民初字第XX号案件中有当事人提供的工程量签证单为证。A在该案庭审中认可“D是我雇佣的,D在XX项目中负责人工”“我在XX共三个项目,D都参与了”“我代表公司,D负责领工”。因此,无论D与A之间是单独的雇佣关系,还是另行存在人工费的承包关系,D在工程项目中作为领工或项目负责人,具有了代理权的表象,其对外签署施工合同及进行结算产生表见代理的法律效力,A作为工程的实际施工人,B作为向A出借建筑资质的单位,原审判令二者依法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并无不当。A、B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经向D支付案涉人工费,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济南工程专业律师||谈建筑工程供热管道铠装工程款纠纷案例--综上,A、B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三、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济南工程专业律师||谈建筑工程供热管道铠装工程款纠纷案例--驳回A、B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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