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工程专业律师||谈建筑工程合作协议纠纷再审案例 济南工程专业律师||谈建筑工程合作协议纠纷再审案例案情及证据,以下是济南工程专业律师||谈建筑工程合作协议纠纷再审案例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工程专业律师||谈建筑工程合作协议纠纷再审案例--A申请再审称,1.原审认定A与B之间属于合伙关系是错误的。虽然在A提供的《合作协议》中约定了相关合作内容,在起诉状中也主张索要10万元盈利款项,但B没有提交书面证据证明双方系合作关系,而且B、C对该10万元盈利款项的口头承诺不予认可,也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支持其主张。2.原审判决对A主张的B、C拖欠其工程款未予处理是错误的,双方之间名义上是合作,事实却是B拖欠A的工程款即人工费和机械费。3.原审判决以双方之间的合伙账目未进行清算为由,对B和C认可的增加工程量款2.5万元部分未予处理是错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裁判理由 济南工程专业律师||谈建筑工程合作协议纠纷再审案例--关于A与B之间的关系问题,A与C于2016年4月6日签订的《合作协议》,系两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没有证据推翻该协议的情况下,应认定为合法有效。该《合作协议》明确约定了A、C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投资、共同盈利,投资及盈利各占50%,且A在一审庭审中自认双方系合伙关系。A二审中主张与C系工程分包关系,但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不能推翻前述事实。故原审判决对A与B之间关系的认定,并无不当。 济南工程专业律师||谈建筑工程合作协议纠纷再审案例--关于A所主张B、C拖欠的工程款应否予以支持的问题。A与B、C在二审庭审中均表示涉案工程一直没有结算。虽然A的代理人又称2017年2月28日B的项目负责人D出具了结算单,但经查,涉案《合作协议》明确约定了双方投资及盈利各占50%,而D出具的单据仅是工程量和工程价款的计算,并未载明系工程双方的最终结算单,亦未载明依据约定对该费用如何承担及分配的问题,故A所提交证据不能证明其与B、C进行了结算。因此,原审判决对A主张的工程款(含增量工程款)未予支持,并释明待其证据充分后可依法另行主张解决,并无不当。 裁判结果 济南工程专业律师||谈建筑工程合作协议纠纷再审案例--综上,A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济南工程专业律师||谈建筑工程合作协议纠纷再审案例--驳回A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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