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我要咨询 法律法规 建筑工程合同 欠款与结算 工程变更与增减项
质量与保险 挂靠纠纷 转包与违法分包 招标投标 勘察设计 监理纠纷

滚动公告

供求信息

访客留言
[12-28]想找建筑和地产&n
[6-4]招标项目合同签订后
[4-22]建筑工程合同中约定
济南建筑专业律师||谈建筑工程增项部分工程量的工程款纠纷案例
互联网

济南建筑专业律师||建筑工程增项部分工程量的工程款纠纷案例

济南建筑专业律师||谈建筑工程增项部分工程量的工程款纠纷案例案情及证据,以下是济南建筑专业律师||谈建筑工程增项部分工程量的工程款纠纷案例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建筑专业律师||谈建筑工程增项部分工程量的工程款纠纷案例--A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一审法院认定A与案外人XX市C(以下简称C)存在12000吨/年双环戊二烯(DCPD)产品提档升级改造项目(二期项目)增项属于错误认定,涉案工程没有任何增项问题,应当认定A向C所转款项均为B处涉案的工程款项。本案中,C的经营者与B涉案项目经理均系D,D作为B涉案项目的项目经理,反复强调C与A存在涉案工程增项事实,但又无法提出任何有效证据证实。A分多笔向C转款133万元,其依据就是B项目经理D为了方便支取款项,要求A财务进行的指定转款。同时,该133万元转款的时间与向B转款125万元的时间相互交叉,明显就是在支付工程款项。本案二审已经认定了B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实涉案工程存在增项的事实,结合B涉案工程项目经理与收款的C负责人系同一人的事实,就应当认定A向C的转款就是向B支付的涉案工程款。2.A在原审中提供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进度协议书》、银行交易明细一宗、《协议》一份及署名D的《催款函》一份,其中A向C转款的凭证中均备注了“工程款”字样,而A处仅有涉案的一处建筑工程,这也印证了A关于“项目经理D为了方便支取款项,要求A财务进行的指定转款”的主张。同时,《催款函》系D署名的函件,该函件中载明了“我方承建了科荣化工12000吨/年双环戊二烯(DCPD)产品提档上级改造项目(二期项目)项目”的字样,此处并无增项的注明,说明该函件虽是以D个人名义发出,但代表的却是B,函件中已经明确收悉了A133万元的工程款项。《协议》证实2021年4月19日A所有的部分废料折价52715元折抵了B等额工程款,收料人为许思涛,系B项目经理D的侄子,系受D委派,原审判决中对此并未进行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裁判理由

济南建筑专业律师||谈建筑工程增项部分工程量的工程款纠纷案例--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问题是原审对A向案外人C转款133万元性质的认定是否正确。

济南建筑专业律师||谈建筑工程增项部分工程量的工程款纠纷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A主张其系根据B项目负责人D的要求向C转款133万元,该笔款项应视为支付给B的涉案工程款,但其未提供受B指示向C支付工程款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且B和D对A的上述主张均不予认可,D主张该笔款项系A就C施工增项部分工程量的工程款,与本案所涉工程无关,并提供相应的施工图纸予以证明。A对B提供的C施工图纸的真实性予以否认,但其亦未提供涉案工程的施工图纸以证明自己的主张。因此,A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审认定A向C支付的133万元不包含在本案合同施工项目所产生的工程款范围内并无不当。

裁判结果

济南建筑专业律师||谈建筑工程增项部分工程量的工程款纠纷案例--综上,A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济南建筑专业律师||谈建筑工程增项部分工程量的工程款纠纷案例--驳回A的再审申请。

 


专业律师:
分享到:
版权所有:济南建筑工程律师|济南建筑工程律师王勇|济南建设工程律师|济南建筑工程欠款律师|济南工程纠纷律师   单位地址:济南市经七路758号连城国际大厦A座301室,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573782679 传真: Email:13475953851@163.com
浏览次数 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