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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建筑律师||谈建筑工程增加劳务费纠纷再审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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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建筑律师||建筑工程增加劳务费纠纷再审案例

济南工程建筑律师||谈建筑工程增加劳务费纠纷再审案例案情及证据,以下是济南工程建筑律师||谈建筑工程增加劳务费纠纷再审案例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工程建筑律师||谈建筑工程增加劳务费纠纷再审案例--A申请再审称,1.一是原审中,申请人因涉案项目工程完工交付,部分领款单据和账本遗失没有找到,导致案件账目不清,无法理清被申请人及其工人已领取款项。经过申请人多方寻找、查找银行转款记录及找发包方核对账目,现能够确认申请人在2019年年底已经支付被申请人及其工人人工费200余万元,不存在一审判决认定35万元没有支付的情形。因此,被申请人陈述自认已领取2024464元包含代支付款中还有没支付给工人的工资明显错误,一审判决对此认定明显不当。二是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山东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相关规定,本案鉴定意见不符合鉴定规范,没有鉴定预算定额计算依据。一是该鉴定意见作出的工程造价汇总表结论没有任何来源依据,完全是凭被申请人自己书写的证据清单进行“复制”式粘贴作出,每一项目没有任何预算造价明细及市场定额依据,不符合《最高院关于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第36条规定。二是根据XX县人民法院出具的鉴定委托书,委托范围是对劳务工程量进行鉴定。但是,从鉴定意见中,该鉴定机构除工程量外,还对“技术员工资、利”进行鉴定,明显与委托鉴定范围不符。被申请人承包劳务清工,其是否聘用工程方面的技术员及工程能否获利是由被申请人自己决定和承担,不是双方合同的约定范围。按照建筑行业惯例,即使分项承包,也是按照面积单价计算,没有约定“技术员工资、利”由发包方负担。三是虽然经申请人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但是鉴定人对鉴定意见中对鉴定项目来源、鉴定范围是否包括“技术员工资、利、零工”、鉴定价款如何得来均不能做出正面合理解释,只是以被申请人提交证据、鉴定经验、相关建设工程计算规定得出予以回答,不能说出相关具体规定和明细,该鉴定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2.一是原审判决认定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错误,不符合《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范围,应当认定为劳务合同纠纷。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被申请人承包申请人案涉工程中部分劳务清工,并带领工人在承包项目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双方之间不存在垫资或包工包料的承包方式。根据被申请人自己陈述的案件事实即提交的证据也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只是承包劳务清工,因此,本案属于《民事案由规定》第139条规定的劳务合同关系。一审法院将个人之间劳务合同关系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与事实不符。二是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被申请人所举证据并不能证明申请人对其存在欠款事实,更无法证明欠款数额。首先,被申请人承包D3#楼是合同约定固定价,不存在因工程量调增、变而增加、减少劳务费用,被申请人主张依据申请人与一审被告C(2018)XX1725民初6419号一案主张增加劳务费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次,对于涉案D5#楼和会所工程量和施工范围,被申请人并没有证据证明其完成的工程范围,更没有证据证明已完成工程量及工程价款。因此,原审判决认定被申请人完成的工程范围、工程价款缺乏有效证据。三是原审判决混淆了申请人主张不欠被申请人劳务费的计算逻辑,其认定数额忽略了客观事实。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二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裁判理由

济南工程建筑律师||谈建筑工程增加劳务费纠纷再审案例--针对申请人A的申请再审事由,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问题是原审判决是否具有事实依据。

济南工程建筑律师||谈建筑工程增加劳务费纠纷再审案例--关于本案的案由。本案中,申请人A将其承揽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分包给被申请人B,本案的劳务作业本质上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故原审判决将本案案由定性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无不当。

济南工程建筑律师||谈建筑工程增加劳务费纠纷再审案例--关于被申请人B施工的工程量。在涉案养老公寓D3#楼,申请人A与被申请人签订了书面合同,合同中虽然约定了合同价款为捌拾捌万元,但是合同第十二条第一款约定,工程计算方法为按图纸面积进行计算,可以看出涉案工程并不是采用固定价,而是按图纸面积计算工程款,并且合同中亦不存在合同价款不因工程量变更而增加或减少工程价款的相关约定,被申请人提交证据证实涉案工程存在变更、增加部分,鉴定机构依据签证变更、图纸对工程量进行鉴定计算工程款,符合合同约定。申请人主张D3#楼为合同固定价,不应增加劳务费,没有事实依据。被申请人主张其完成了D5#楼及会所所有工程量,提交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合同书、一审被告C出具的证明、10位施工工人的证言以及领款单据予以证明,被申请人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对于D5#楼及会所没有全部施工完毕,仅提供3名证人证言,没有提交其他书面证据相佐证,并且申请人在一审中的陈述与其在(2020)XX1725民初XX号案件中的陈述相矛盾,存在虚假陈述的行为,故申请人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小于被申请人所提交证据的证明力,原审判决认定被申请人完成了D3#楼、D5#楼及会所的清工,有事实依据。

济南工程建筑律师||谈建筑工程增加劳务费纠纷再审案例--关于[2020]024号鉴定意见书能否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案鉴定人员对涉案工程施工范围进行了现场勘验,制作了记录,并依据现场勘验记录作出鉴定意见,一审法院亦组织当事人对该鉴定意见进行质证。对于申请人A提出的异议,鉴定机构人员作出了书面回复,并且出庭针对当事人的询问作出解释,申请人亦没有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该鉴定意见不足以作为定案依据,故原审判决将[2020]024号鉴定意见书作为定案依据,符合法律规定。

济南工程建筑律师||谈建筑工程增加劳务费纠纷再审案例--关于已付工程款。被申请人B自认已领取工程款2024464元,在一审中针对申请人A提供的证人证言发表的质证意见中称已付2024464元包含申请人代为支付的工人工资。申请人虽对已付工程款提出异议,但其应针对已付工程款中不包含代付工人工资进行举证,因申请人未提供书面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原审判决认定申请人已付工程款2024464元包含代付工人工资,具有事实依据。

济南工程建筑律师||谈建筑工程增加劳务费纠纷再审案例--关于申请人A提交证据认为自己的申请再审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规定的申请再审事由。经查,一是A所提交的证据在本案原审判决之前已经存在或应当存在,其不符合本案再审新证据的形式要件,不属于新的证据;二是该证据所证实的内容亦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

裁判结果

济南工程建筑律师||谈建筑工程增加劳务费纠纷再审案例--综上,再审申请人A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济南工程建筑律师||谈建筑工程增加劳务费纠纷再审案例--驳回A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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