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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建筑律师||谈建筑工程房屋折抵工程款纠纷再审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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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建筑律师||建筑工程房屋折抵工程款纠纷再审案例

济南工程建筑律师||谈建筑工程房屋折抵工程款纠纷再审案例案情及证据,以下是济南工程建筑律师||谈建筑工程房屋折抵工程款纠纷再审案例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工程建筑律师||谈建筑工程房屋折抵工程款纠纷再审案例--A申请再审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具体理由如下: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19年1月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被申请人向D出借资质,由D挂靠被申请人名义对案涉XX气体XX园项目施工(以下简称XX园项目)为事实依据,以我国原《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建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规定为法律依据,请求判决确认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以房屋折抵工程款的《协议书》无效。XX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D是案涉XX园项目的实际施工人,于2019年9月5日作出(2019)XX02民初XX号判决,驳回了申请人的诉讼请求。D于2020年9月以实际施工人的身份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共同支付案涉XX园项目的工程款。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并认定D是案涉XX园项目的实际施工人,于2021年11月4日作出(2020)XX0213民初5867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5867号判决),判令申请人向D支付部分工程款。在XX号案之前的案涉XX园项目建设过程中,XX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曾认定被申请人存在出借资质的行为并对被申请人作出了行政处罚。该处罚决定在XX市城乡建设委员官网公开,XX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也书面回复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存在出借资质的行为已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申请人认为,XX区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5867号判决已经查明D是案涉XX园项目的实际施工人,并判决申请人向D支付部分工程款。5867号判决足以认定被申请人向D出借资质、D是案涉XX园项目的实际施工人。因此,5867号判决和XX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对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决定足以推翻XX号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规定申请再审。

济南工程建筑律师||谈建筑工程房屋折抵工程款纠纷再审案例--B提交意见称,1.双方对D是实际施工人无异议,争议的是,D是不是借用的被申请人的资质。D是以XX盈恒劳务建筑公司名义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不存在借用被申请人资质事宜。2.即使申请人于5867号案件中知晓D作为实际施工人这一事实,其申请再审,亦超过了获取新证据以后六个月内的申请期限。3.原判决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是因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D借用被申请人资质承揽案涉工程,并非其主张的不足以证明D是实际施工人。4.双方已经协商解除了案涉合同,并达成调解协议。

裁判理由

济南工程建筑律师||谈建筑工程房屋折抵工程款纠纷再审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再审案件后,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等规定,对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进行审查。”申请人仅主张了再审事由一,本案围绕该事由是否成立进行审查。关于申请再审新的证据,司法解释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再审申请人提供的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或者裁判结果错误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对于符合前款规定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再审申请人说明其逾期提供该证据的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和本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关于可以认定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的法定情形,司法解释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再审申请人证明其提交的新的证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一)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因客观原因于庭审结束后才发现的;(二)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三)在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的。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原审中已经提供,原审人民法院未组织质证且未作为裁判根据的,视为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但原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不予采纳的除外。”本案中,申请人提交XX市XX区人民法院2021年11月4日作出的(2020)XX0213民初5867号民事判决书和XX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8年10月29日作出的《关于对中铁XX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等企业处理情况的通报》作为新的证据,主张足以推翻原判决。

济南工程建筑律师||谈建筑工程房屋折抵工程款纠纷再审案例--(2020)XX0213民初5867号民事判决与本案原判决同属民事裁判,且本案原判决于2019年9月5日作出,生效在前,另案判决生效在后,故即使对同一事项认定不同,亦不能作为证据证明本案判决错误,故另案裁判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不能予以采信。

济南工程建筑律师||谈建筑工程房屋折抵工程款纠纷再审案例--《关于对中铁XX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等企业处理情况的通报》于2018年10月29日作出,且在XX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官网发布。即使申请人于XX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给予其就被申请人违法违规施工行为调查处理情况回复时间2019年1月30日知悉该证据,本案于2019年6月25日最后一次庭审,该证据属于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的证据,且无客观原因无法发现、无法取得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因而不符合可以认定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的法定情形,不能作为本案证据予以采信。

裁判结果

济南工程建筑律师||谈建筑工程房屋折抵工程款纠纷再审案例--综上,申请人A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济南工程建筑律师||谈建筑工程房屋折抵工程款纠纷再审案例--驳回A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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