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工程建筑律师||谈建筑工程劳务合同劳务费纠纷再审案例 济南工程建筑律师||谈建筑工程劳务合同劳务费纠纷再审案例案情及证据,以下是济南工程建筑律师||谈建筑工程劳务合同劳务费纠纷再审案例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工程建筑律师||谈建筑工程劳务合同劳务费纠纷再审案例--A申请再审称,1.一审时,再审申请人主张涉案工程款已支付完毕,并提交了四份工程造价汇总书、一份工程清单、三十一份收据,上述证据能够充分证实再审申请人已与C、D结算完成,并将工程款支付完毕的事实,一审法院对此也进行了确认。二审法院在各方均无相反证据证实再审申请人尚未结清工程款的前提下径行认定再审申请人尚未结清工程款明显缺乏证据证实。2.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合同双方为被申请人B与一审被告C、D,再审申请人作为合同外第三人并非本案适格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适用范围仅限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应扩大适用于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法院扩大适用该司法解释并据此判令再审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系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裁判理由 济南工程建筑律师||谈建筑工程劳务合同劳务费纠纷再审案例--本案审查的焦点问题是:A应否对C、D欠付的劳务费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对于F将案涉工程发包给E施工,E将劳务作业承包给A,A又将上述劳务分包给C和D,由该两人雇佣人员进行劳务作业的事实,各方无争议。对于E与A已结清工程款,双方均认可。对于欠付雇佣人员的劳务费数额,C和D亦无异议。本案争议的问题为A是否欠付C和D工程款及数额。A虽然提交了收条等作为证据,主张已经支付完毕工程款,但C和D对于其中部分收条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不予认可,原判决认定其提交的证据及在一审中的陈述不能证明其就C、D的工程款已结清,从而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判令其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裁判结果 济南工程建筑律师||谈建筑工程劳务合同劳务费纠纷再审案例--综上,再审申请人A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济南工程建筑律师||谈建筑工程劳务合同劳务费纠纷再审案例--驳回A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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