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工程建筑律师||谈建筑工程水电安装工程的工程款纠纷再审案例 济南工程建筑律师||谈建筑工程水电安装工程的工程款纠纷再审案例案情及证据,以下是济南工程建筑律师||谈建筑工程水电安装工程的工程款纠纷再审案例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工程建筑律师||谈建筑工程水电安装工程的工程款纠纷再审案例--A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A涉案水电安装工程的工程款已付清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2020年4月27日,A、D向C出具承诺书,其中三方对工程总价款无异议,但A对其已收到255万元自一审时就提出异议,签订承诺书时,事出有因,A期望C能够尽快结算工程款,而迫于无奈才在承诺书签字,A实际收到的工程款为225万元,并提供银行转账记录予以自认;C主张其向A支付255万元,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对此,一审法官要求其庭后提交相关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但C一直未提交。二审中,针对是否已经向A支付30万元,B、C相互推诿,与D三方均未提交证据证明30万元已支付,足以证明30万元未支付,因此A施工涉案水电安装工程的工程款已付清的事实缺乏充分证据证明。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裁判理由 济南工程建筑律师||谈建筑工程水电安装工程的工程款纠纷再审案例--本案审查的焦点问题是案涉水电安装工程款是否已结清。经查,A、D出具承诺书,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承诺书合法有效。承诺书第1条载明“……两承诺人前期已经收到磊鑫公司的工程款265元(其中A收到255万元,D收到10万元),对以上事实陈述两承诺人无异议并予以确认”,第2条再次明确“……两承诺人收到该款后,磊鑫公司应支付给两承诺人的工程款已全部付清……”。C按照承诺书的约定,已将尾款42.35万元转入A提供的指定账户。由于当事人均认可案涉工程总价款307.35万元和尾款42.35万元,据此,案涉工程的已付款也应是确定的。综上,A主张欠付30万元案涉工程款与承诺书存在矛盾,也与常理不符。关于A主张“签订承诺书时,事出有因,A期望C能够尽快结算工程款,而迫于无奈才在承诺书签字”,其却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现有证据也不足以推翻案涉工程款已全部结清的事实。故,原审认定A案涉水电安装工程的工程款已结清并无不当。 裁判结果 济南工程建筑律师||谈建筑工程水电安装工程的工程款纠纷再审案例--综上所述,A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济南工程建筑律师||谈建筑工程水电安装工程的工程款纠纷再审案例--驳回A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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