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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建筑律师||谈工程建筑纠纷工程量清单争议申请再审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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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建筑律师||工程建筑纠纷工程量清单争议申请再审案例

济南工程建筑律师||谈工程建筑纠纷工程量清单争议申请再审案例情及证据,以下是济南工程建筑律师||谈工程建筑纠纷工程量清单争议申请再审案例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工程建筑律师||谈工程建筑纠纷工程量清单争议申请再审案例--A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一审判决以双方有争议的工程量清单作为确定B工程款的证据,认定事实错误。B提交的XXXX工程量清单(以下简称“工程清单”)系其为结算工程款制作,并提交给A进行审核。A经理D在该清单上的签字,只是确认其收到了该工程量清单,而非对该工程量清单的价款进行确认。D在该清单上多次注明,未对工程量及工程款进行确认,需要由公司专业人员对工程款进行确定。一审判决将收到结算材料的签字,认定为确认工程价款的签字,认定事实错误,从而导致判决结果错误。2.二审判决认为“该工程量清单经B与A工作人员合意确定工程量及单价”也没有事实依据。B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与A人员就工程量及单价达成合意。如上述理由,D只是收到了B的工程量清单,并没有认可其清单上的工程款及单价,否则不会出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中D签字时的异议内容。3.原审判决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对本案事实进行认定。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工程价款结算程序为:在工程竣工后,先由施工方提交结算文件,由建设方签收文件后,再由建设方组织人员对施工结算材料进行审核,在审核完毕后,对施工方的工程款进行确认。本案中,作为建设方的A,仅收到B的结算报告,二审判决即认定双方已达成合意,收到结算报告的签字即为认可工程款结算的签字,违反基本的生活常识。同时,A的内部人员对工程价款进行审核,正是对施工方工程价款进行确定的步骤之一,二审判决却认定A的内部审核程序“不能改变双方已确定的工程量及价款”。二审判决违反法律规定,直接剥夺A对工程价款进行审核的权利。4.原审判决违反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举证规则认定事实。对于B施工的工程价款,应首先由其举证证明工程价款。因B与A之间的工程量、工程款一直未确定,在诉讼期间,2021年9月2日双方协商一致,就工程价款进行结算。双方先后4次实地测量,A将测量的结果发给B确认,B又以各种理由拒不认可测量结果。为尽快解决纠纷,10月12日我们双方再次实地测量,鉴于前期测量无功而返,这次每测量一项,双方即确认一项,但在确认时,B又单方离场。以上事实说明,涉案项目,双方并未对工程价款进行确认。但二审判决在B未举证证明其工程价款的情形下,却要求作为付款义务方的A举证证明其工程款,举证责任分配错误,导致案件事实认定错误。(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本案中,B并未举证证明其施工的工程已经验收合格,且A对B施工的工程量、工程款也一直未最后确认,原审判决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判决A支付工程款,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裁判理由

济南工程建筑律师||谈工程建筑纠纷工程量清单争议申请再审案例--A申请再审的焦点问题是:原审判决以B提交的工程清单作为确定工程款的依据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

济南工程建筑律师||谈工程建筑纠纷工程量清单争议申请再审案例--经审查,涉案工程清单是否应予采信的问题,原审审理时经双方当事人质证,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A办公室原主任E对其签名无异议,并称单价是B和D商量的,工程量边干边核等内容。原审判决对所争议的涉案工程清单所涉工程量及单价分四部分进行了分析,根据E的庭下调查以及F、D等人的备注,认定涉案工程清单应为A的工作人员与B合意的工程量及价格,后交由C进行审核。原审认为A所称的审核系其内部的审查核准程序,相关人员的备注并不能改变双方已确认的工程量及单价,A未能提交关于工程量和单价的相反证据,故原审法院对B主张的工程款予以采信。A在原审中以及申请再审时均以“D在该清单上多次注明,未对工程量及工程款进行确认,需要由公司专业人员对工程款进行确定”等理由否定涉案工程清单内容,但未能举证证明该工程清单内容存在虚假,不能否认工程清单是其公司的工作人员与B合意的工程量及价格,其仅以“A对工程价款进行审核的权利”不认可、不确认B施工的工程量及工程款,原审判决对该抗辩意见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亦不能予以支持。

济南工程建筑律师||谈工程建筑纠纷工程量清单争议申请再审案例--原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认定B作为涉案工程的实际承包人,未取得相应资质从事工程建设,双方口头约定并施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涉案工程已施工完毕并投入使用,对B向A主张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并无不当。A以“B并未举证证明其施工的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对B施工的工程量、工程款也一直未最后确认”为由称原审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济南工程建筑律师||谈工程建筑纠纷工程量清单争议申请再审案例--综上,A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济南工程建筑律师||谈工程建筑纠纷工程量清单争议申请再审案例--驳回A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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