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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建筑律师||谈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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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建筑律师||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济南工程建筑律师||谈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案例情及证据,以下是济南工程建筑律师||谈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案例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工程建筑律师||谈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A申请再审称,(一)首先,本案工程的发包人是C,B作为工程承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损害了作为实际施工人的A实现债权的权利。原审法院仅根据C提交的五份复印件(付款申请书、工程进度款付款书、进度款审核汇总表、工程形象进度报验表、工程结算审核订单)以及C和B“均述称已结清”就认定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已结清工程款,属于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其次,C提交的付款申请书和工程进度款付款书复印件落款时间均为2016年12月,即便假设该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且假设存在对应的原始付款凭证,涉案工程的质保金在当时也未到期,不具备申请支付的条件,因此原审认定的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工程款已结算完毕的事实明显缺乏证据证明。原审法院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实际施工人,要求申请人对发包人没有付款给承包人这种消极事实进行证明,是举证责任分配的显著错误。(二)本案在二审法院的法庭调查笔录中明确记载了C对法庭提出的两个问题“C就涉案工程是否欠付B工程款”、“C对一审提交的付款申请书等材料能否提供原件”答复的是“庭后落实”,法庭要求C“于庭后三个工作日内将以上需核实情况进行落实并以书面形式回复法庭”。法院既未向申请人告知C是否提交了该书面材料,也未给予申请人对该材料进行质证的机会。在二审判决书中,法院对该事实也未予以查明。二审法院剥夺申请人在对庭后C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质证的权利,属于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应当再审的情形。(三)原判适用法律错误。本案适用的法律除了原审列明的以外,还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四、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裁判理由

济南工程建筑律师||谈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问题是:1.原审对A请求C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B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不予支持是否具有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2.本案是否存在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情形。

济南工程建筑律师||谈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关于焦点一,第一,本案系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系A与B,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A仅能依据案涉合同向B主张权利。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案中C与B系发包方与总承包的关系,B与A系合法的专项分包关系,因此,A并非转包与非法分包的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其主张适用该规定既无事实依据,也于法无据。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履行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A主张B怠于向C行使其到期债权,其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B对C享有到期债权且B怠于行使该到期债权。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因此,原审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济南工程建筑律师||谈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关于焦点二,原审对A对C的主张不予支持系因A未能举证证明B怠于行使对C的到期债权的事实,并非基于C提供的证据,且A申请再审也未明确指出认定案件事实的哪一个证据未经质证,因此,本案中并不存在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情形。

裁判结果

济南工程建筑律师||谈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综上,A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四、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济南工程建筑律师||谈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驳回A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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