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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欠款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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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工程律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欠款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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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欠款纠纷案例--A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A已提供B开具的9份收款收据,收据金额与双方认可的共计1036266.64元的工程款完全相符。根据二审庭审中A提供的电话录音、有打款记录和其他证据证实付款的第6份至第9份收据,A不存在先开收据后付款或者不付款的行为,B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A先开收据再付款或者不付款的证据。B也未曾有过其开了收据催要收据对应款项或催要欠付317999.95元工程款的行为,其陈述收到了718266.69元,也未提供任何收款记录或收款方式的证据。2.在A提交的代理人C与B在2019年3月14日的电话录音中,B首先陈述了A都是按时付款。其次B对有关的欠款做了详细描述,多次陈述存在捏造事实情形。3.根据A提供的收款收据及电话录音,A已支付全部工程款的事实具有高度的盖然性,不应在A无法提供部分多年之前的付款记录及B未提供任何欠款事实证据的前提下,就认定A欠付B主张的欠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裁判理由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欠款纠纷案例--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问题是A是否尚欠B工程款。

本案中,双方对应付工程款总额无异议。A提交B签名的9份收款收据证实涉案工程款已支付完毕。B主张9份收款收据是向A工地实际负责人D出具,D将收款收据交给A并从A承兑后,将款项再支付B,收款收据仅是A支付B工程款的前提,并不能作为A已经全额支付工程款的证据。原审中,B认可已付款718266.69元,A还应就B未认可的部分承担继续举证的责任。A提交的收款收据除三笔收据有支付凭证佐证外,其余收据A无相应银行转账或现金收到条等支付凭证予以佐证,且该三笔付款包括在B认可的已付款中。故原审认定A尚欠B317999.95元未付并无不当。

裁判结果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欠款纠纷案例--综上,A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欠款纠纷案例--驳回A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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