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案例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案例情及证据,以下是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案例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案例--A、B申请再审称,1.一审法院认定甲方供材是4994614元,其中电线、电缆是2972553元,在安装工程报告书中未进入结算的电线电缆是1581557.85元。这一部分已经用于工程没有进入结算数额,也就是说被申请人领取的电线电缆没有全部用于工程,用于工程的只有1581557.85元,其它的1390995.15元的材料没有用于工程,但已领走。在土建工程报告书的第二项最后一行也明确说明没有扣电费、水费、税金、文明工地及甲方供材,在报告的明细中有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的相关体现。也就是说申请人总供材4994614元减去安装工程报告书中载明的未进入结算但已经用于工程的电线电缆1581557.85元,其它甲方供材3413056.15元应当在应付工程款中扣除。2.申请人不应承担审计费175000元。XX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鲁价费发(2004)239号、(2007)205号规定,工程造价审核,其各项核增、核减金额相抵后最终差额不超过5%的,咨询服务费由委托单位即建设单位支付,最终差额超过5%的,由原工程造价编制单位即施工单位支付。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第13条同样约定审计费按国家规定执行,申请人与审计公司签订的XX省造价咨询合同也是明确按以上文件规定。本案支付的审计费350000元是超出审减额5%以外的应当由结算提报单位(施工单位)及被申请人承担的部分,申请人不应再承担任何费用。3.逾期竣工违约金应当按合同约定以本金32618653.4元每日按万分之五计算共计10910721元。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没有超过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四倍,被申请人没有申请降低,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法院不能主动对违约金进行调整。申请人需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1400余万元,原判决数额不足以弥补申请人损失。申请人与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案中,所有合同约定与本案全部一致,另案判决支持了双方违约金的约定,应该作为本案判决的依据。4.被申请人应当支付利息4000000元,在被申请人出具的借条中有利息的约定,这是被申请人施工人员D签字认可的。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裁判理由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案例--原审根据XXXX工程造价事务所出具的XX审字(2013)C-75号与(2013)C-77号两份审核报告确定了C完成的工程总价款。其中(2013)C-75号审核报告书载明未扣甲方供材,(2013)C-77号审核报告书载明不含电线、电缆共计1581557.85元。故原审认定的C完成的工程总价款中不包括1581557.85元代购材料款。但原审亦认定C在施工过程中从B领取代购材料共计4994614元,对于4994614元与1581557.85元的差额部分,即A、B主张应该扣除的甲供材3413056.15元,原审并未查清。本院认为,对于XX审字(2013)C-75号审核报告书为何载明未扣甲方供材,但在附件5甲方供材中又未记载甲方供材的具体数量和价值,再审过程中应进一步查明该事实,必要时应让出具报告的造价单位作出说明。 裁判结果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案例--综上,A、B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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