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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岩土工程款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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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工程律师||建筑岩土工程款纠纷案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岩土工程款纠纷案情及证据,以下是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岩土工程款纠纷案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岩土工程款纠纷案--A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1.案外人C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倒运的土方不应当计为B施工的工程量。首先,从A提交的证据来看,C公司倒运的事实真实存在,且并非发生在B退场后。同时,由于工程量计算时使用的软件和方式不同,工程量的计算会出现部分误差。A主张扣减的工程量应当视为部分得到了证明,仅因为相关数字不一致,即不予支持A的该部分主张,适用法律亦明显错误。其次,倒运土方事实的确存在,B也自认该情况。B在其向监理单位提交的结算材料中,证明其自认工程量减少存在两个原因,其中之一即为“基底处理的富余土方”。监理单位在监理结算书中也扣除了该余土的工程量,其出具的结算书可以证明倒运事实的存在以及不应当计入工程量的意见。再次,二审中,A补足了一审C公司的证明,同时提供了C公司实际进行倒运的相关运输合同、单据,结合证人安某的证言,足以形成倒运实际存在的证据链条。A在二审中同样申请了证人出庭,在合议庭已经同意并通知证人前往开庭的情况下,却未同意证人出庭作证。同时,从B一审中提交的证据六会议纪要来看,落款为2016年7月27日的纪要明确提到了“C集团”,该处涉及的即为C公司的施工,A明确提出了该主张,B主张C公司施工与其施工无关的意见,不应当采纳。2.超深超挖量应当扣除。监理单位结算书、山东D数字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D公司)的出庭陈述和B的自认都确认超深超挖事实的存在。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的超深限定值,B的施工甚至达到了-12.7m,超出了-11.4m的限定值1.3m的深度,明显属于违约行为,即便不进行双倍扣减,相应的工程量也不应当计算为结算工程量,应当根据合同约定不予计量。由于B的超深超挖行为,无法进行验收。3.淤泥的工程量不应当计入,原判决认定未能证明淤泥与B施工有关缺乏证据证明。4.未达标高的工程量不应当计入,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5.原判决未查明B撤场原因在于B违约,进而未支持A主张扣减的费用,A对扫浅费用差价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在原判决中甚至并未处理该焦点问题,明显不当。在完成施工工程量的前提下,A才有每个月支付2000万元工程款的义务,否则,A即有权不予支付。自补充协议签署后,A支付了5483万的工程款,对应约229万立方的工程量,符合双方补充协议预计的220万方的工程量,而B的施工却仅有约100万方,90日的工期也自然未依约实现,B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其次,相关费用因中铁建违约未完工并撤场所致,应当由其承担。扫浅工程款项、淤泥清理费用、扫海费用应当由B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裁判理由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岩土工程款纠纷案--关于A主张应扣除146280m3淤泥方量及清淤费的问题。经查,2017年3、4月份,B未完成全部施工撤场。2017年4月,A与河北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XX公司于2017年5月开工,2017年11月完工。但A提供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形成于2018年8月10日,此时,XX公司在B退场后已完成施工,A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淤泥是B施工造成。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岩土工程款纠纷案--关于A主张应扣减C公司倒运土方量的问题。经查,A原审时提交了C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C公司与案外人XXXX物流有限公司签订的运输合同及结算单等证据,拟主张应从B的施工量中扣减部分C公司倒运的土方量。A原审时表示因设计变更产生的倒运工程量不属于本案施工范围,其提供的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C公司倒运土方与B施工的关联性。故原审认定A关于应扣减部分土方量的主张不成立并无不当。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岩土工程款纠纷案--关于A主张的未达标高及超挖施工的工程量应予扣除的问题。根据案涉施工合同第9.2条“工程量确认及结算方式”的约定,A主张的超挖限定值及标高系工程竣工验收标准,考虑到B中途离场,后期A将案涉工程委托XX公司施工,施工方案变更及施工期淤泥回流等情况,原审未扣减上述施工方量亦无不当。

关于扫浅及扫海费用应否扣除的问题。扫浅施工是疏浚工程程的收尾工作,B是在工程施工期间退场,A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施工期间有进行该项工作的必要,故A主张扣减该部分费用没有事实依据。至于扫海测探费用,案涉施工合同7.3条约定,扫海是于工前和竣工两个阶段测量,由承包方委托测量。B在施工前2015年2月委托进行了一次测探,原审已判令B承担其离场前的扫海测探费用。A主张其余扫浅与扫海费用缺乏事实依据,原审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岩土工程款纠纷案--关于B应否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根据案涉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款(进度款)按月计量和支付,以总监和发包方审查确定后的工程量审核报告为支付依据,支付金额为审核工程量的85%”。在双方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二前,按照监理单位与A批复的工程量产值,A累计支付工程款的比例远低于案涉施工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在A未足额支付前期工程款的情况下,B有权按照施工合同约定顺延工期。A关于B未依约完成施工构成违约的主张不成立,原审对该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岩土工程款纠纷案--综上,A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岩土工程款纠纷案--驳回A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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