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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款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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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工程律师||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款纠纷案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款纠纷案情及证据,以下是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款纠纷案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款纠纷案--A申请再审称,1.涉案合同中,固定总价包干对应的工程量是以合同和技术资料约定的工程量为包干对象,固定总价不变必须以实际施工内容和合同内容一致为前提。合同中约定的老年房增项、热泵安装部分工程均未施工,且约定维修部分也未维修。应通过现场已完成工程的客观事实计算工程量,确定实际价格。原审判决按照固定总价计算工程量不做任何调整,显然有误。2.竣工验收单仅为已完工工程量的确认单,并非合同中约定的全部工程的验收单。合同中明确约定了A驻现场负责人和现场施工负责人,均非D,其签字无效,不能代表A的真实意思。3.B强调对账函中的价款系合同价款,没有任何属于工程应付款的意思表示,如果双方就工程价款进行了结算,那就没必要强调是合同价款,直接用应付工程款即可。原审判决以该对账函作为认定A所欠工程款数额的证据明显有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裁判理由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款纠纷案--本案审查的焦点问题是:原审判决认定A应支付给B的工程款数额是否正确。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本案中,A与B签订的《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第五条明确约定,本工程总造价包干为200万元;《合同补充协议书》约定,XX长沟社区供暖工程站房补水用自来水,自长沟社区广场西南角引至供暖泵房工程,共需增加费用人民币贰万元整。A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工程存在工程量变更的情形,原审判决以涉案合同约定的包干价格及增加工程款的总和作为涉案工程总价款,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款纠纷案--第二,2019年12月27日的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单载明,B已经完成涉案工程,于2019年12月26日调试完毕,质量符合要求,并将涉案工程移交给A使用。虽然该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单未加盖A的印章,但是A的股东D在接收单位签字栏签名确认。A主张D无权代表其进行竣工验收并签字,经查,涉案《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及《合同补充协议书》均由D代表A签署,A对两份合同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且其在庭审中亦认可涉案工程已部分正常使用,故本院对A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关于A所主张B未施工老年房增项、热泵安装部分工程等问题,其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该主张,亦与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单载明的内容不符。因此,原审判决综合认定B已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工程量且已竣工验收并实际交付,具有事实依据。

第三,涉案工程于2019年12月27日完成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A于2021年3月22日与B之间形成了涉案工程的对账函,此时已超过合同约定的一年保修期。对账函确认了A还拖欠B涉案项目工程款82万元,加盖了A印章,并由会计人员签名确认。并且,该82万元欠款数额与双方当事人确认的已付款120万元之和即为涉案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的工程总价款202万元。故A关于原审判决不应以该对账函来认定其所欠工程款数额的主张,与事实不符,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款纠纷案--综上,原审判决认定A应支付给B的工程款数额为82万元,具有事实依据。

裁判结果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款纠纷案--综上所述,A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A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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