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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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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工程律师||建筑工程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第三人撤销之诉案案情及证据,以下是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第三人撤销之诉案--A申请再审称,一、A在本案一审庭审中多次举证表明其系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并且该案的案由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非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应适用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但一、二审法院均未予以采纳。现C起诉A一案,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13日作出(2022)XX0604民初XX号民事裁定书,将原案定性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依法将案件移送XX省XX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该裁定书内容可以证明,C也自认A及D、E、F系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即该裁定可以证明,A对涉案工程有独立的请求权,依法有权参加(2020)XX0791民初XX号案的审理。二、本案一审法院关于A与XX省XX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XX0791民初XX号民事判决没有关系的认定错误。1.A一审提交的证据及C提交的答辩状、本案涉案工程施工方负责人D的出庭证人证言及A刚收到的(2022)XX0604民初XX号民事裁定可以说明,A与D、E、F四人一起借用了C的资质,与B签订了《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浓水处理项目技术协议》,A及D、E、F四人在事实上承担了《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中关于承包方的全部权利与义务,C事实上根本没有参与涉案工程。因此,A与(2020)XX0791民初XX号民事判决的结果有直接的、当然的利害关系。2.(2020)XX0791民初XX号民事判决作出后,C未提起上诉,导致该一审判决生效。后C要求A及其他三合伙人D、E、F赔偿,并对A按照双方签订的内部协议在XX本地提起诉讼,要求A赔偿520万元。该事实足以证明A与(2020)XX0791民初XX号案件利害相关。三、(2020)XX0791民初XX号案的案由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案浓水处理设备包括了设备安装及土建工程,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依法属于建设工程。而建设工程施工中,存在着屡见不鲜的“实质施工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司法解释规定,不妨碍“实质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等主张权利。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XX07民终XXX号民事裁定;撤销XX省XX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XX0791民初XX号民事判决。

裁判理由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第三人撤销之诉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A提起本案第三人撤销之诉主体是否适格。A主张其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对(2020)XX0791民初XX号民事判决提起撤销之诉。经查,(2020)XX0791民初XX号案涉及的是B与C之间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涉工程及项目协议系案外人D代表C与B签订,A并非B与C合同的当事人,A亦自认其并无承揽B案涉项目工程资质,(2020)XX0791民初XX号民事判决主文也未为A设定权利义务。故原审法院以A主体不适格为由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A此次申请再审提交的C的诉状及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新证据”。A如认为其不应承担C向其主张的损失赔偿责任,可以在XX省XX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另案审理中再行寻求救济。

裁判结果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第三人撤销之诉案--综上,A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A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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